薏苡 发表于 2013-1-26 09:19:28

这个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如何

  王某夫妇是我市郊区的农民,刘某是拥有城镇居民户口,也住在郊区,看到王某家的房子尽管破旧,但位置朝向都合自己心意,于是几次向王某提出买房的意向,几经沟通,2005年7月12日,王某夫妇与刘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夫妇所有的两层楼房以7万元人民币卖给刘某,王某夫妇和刘某都在屋契上盖了私章。当天晚上,刘某就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王某夫妇也当场将买卖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许可证交付给刘某。后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郊区的房子价格直升,王某夫妇看在眼里,不安现状的他们,心理开始发生变化,萌生了将房子要回来的念头,几经向刘某提出均遭到拒绝。2012年1月13日,王某夫妇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刘某立即返还该房屋。
  其实,这种情况在农村早有发生。那么,买卖农村房屋的效力如何呢?
  
  宁波市律师协会赵宏军律师:
  从形式上看,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协议并无多大区别,只要买卖双方是真实意思表达一致,就应该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实质不然,农村房屋买卖与商品房买卖本质的区别是,农村房屋买卖标的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成员权。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该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2)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村住房和宅基地的。本案中买卖双方系非同村村民且刘某为城镇居民,买受人对该村宅基地无使用权,因此也无权购买该村的房屋,已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大量的外来务工者进入我市,其中一些人为图便宜购买城郊农村房屋,由此引发纠纷。律师建议,买农村房屋需谨慎,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农村宅基地还是不要交易的好。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董小芳 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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