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付工资 农民工该如何维权
赵某等一批农民工为“包工头”任某承接的某建筑公司住宅楼工程施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支付。一年后,住宅楼验收完毕,包工头任某和建筑公司均不愿支付工资。赵某等遂以任某和建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作为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任某,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分包行为本身是无效的;而包工头任某与赵某等农民工达成的口头约定亦属非法用工行为,其实质是以建筑公司名义与赵某等农民工达成事实上劳动关系。故当发生劳动报酬纠纷时,建筑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建筑公司与赵某等农民工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与任某承担连带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此外,需要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是,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可提供如下证明:(1)明确的务工内容;(2)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报酬或已发的工资单;(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或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4)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服务证”等身份证件;(6)出勤记录等。
(董小芳 章海宏 王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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