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藏财产 判决“失利”后悔已晚
刘女士和王先生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王先生同意刘女士的请求,也同意两人的儿子由自己抚养,但对刘女士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有异议。原来,自从结婚后,王先生的工资一直交由妻子保管。几年下来,王先生估算,至少应存有30万元。不料,妻子刘女士表示,这些钱已全部用于购买房屋和日常开销。两人就此产生纠纷。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于是,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查询刘女士名下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流水单。结果在建设银行查到了以刘女士名义开户的一笔23万元的存款。
《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因刘女士主观隐匿的恶意,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存款23万元,刘女士得8万元,王先生得15万元。因为隐藏财产,刘女士少分了3.5万元。判决出来后,刘女士后悔莫及。
(董小芳 章海宏 王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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