薏苡 发表于 2013-3-8 08:49:05

建房坠物致行人受伤 责任谁承担

  法律讲堂
  陈某聘请了吴某等人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施工过程中,吴某不慎将工具碰落,正好砸中行人高某,致高某受伤。陈某认为吴某只是其临时聘用的小工,因此其伤害行为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而吴某则认为陈某是老板,应该与他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鄞州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致第三人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雇员吴某的伤害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而雇主陈某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经东吴司法所调解,陈某赔偿高某10000元人民币,吴某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高某5000元。(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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