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是否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
市民徐某的爷爷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日常的生活起居以前都由徐某的父亲和姑姑照顾。徐某的父亲在工地干活,早出晚归,为生活奔波忙碌,后在一天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遇难。徐某的母亲多年来体弱多病,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拮据。徐某的姑姑自身收入平平,面对较大的经济压力,考虑到体弱多病的徐某母亲无力赡养徐某爷爷的现状,要求已成年并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徐某与她共同赡养爷爷。宁波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主任程慧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徐某的父亲不幸去世,但徐某的爷爷还有一女儿即徐某姑姑,尽管其收入不高,但仍具备赡养能力,因此,她应该承担起赡养徐某爷爷的义务。徐某姑姑要求徐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考虑到徐某成年并具有一定经济来源,其适当出力帮助姑姑尽赡养义务,也是可以的,但仅仅是出于亲情角度。
(王 佳 唐 亮)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