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外逃 自身权益如何维护
张先生承包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池工程,不料在施工过程中,其雇佣的一名小工李先生意外受伤,致使左腿截肢。事后,张先生因无力支付赔偿款而选择了外逃,杳无音讯。李先生诉诸于法院后,法院虽判决由张先生支付赔偿款12万元,但因张先生下落不明,赔款无法执行。废水池工程在张先生外逃前已基本完成,而张先生并未与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共计8万元。那么,李先生应当如何获得赔偿?
鄞州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提供劳务方小工因劳务意外受伤,应该和接受劳务方张先生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小工李先生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12万元的赔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张先生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因为张先生的逃逸,到期未行使,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作为债权人的李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张先生的债权,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