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不应“全裸”示人
8月21日,在透明公益系列沙龙的第一期讨论会上,新浪微博社会责任总监贝晓超道出了自己的“烦恼”,他所负责的微公益平台遇到了这样的困惑,捐赠人在公开了自己的捐赠信息后,便被一些人或机构列为精准目标用户,不停地被骚扰。“在微博上我去找你太简单了,会@你,给你评论,给你私信。这些人的名单来自于什么地方,就是你公开的,名单在那儿,他们已经找到了精准的用户,如果不断地@你,你很可能会觉得可以捐一点。”贝晓超说,即便目前法律规定捐赠人的信息是默认公开的,但微公益也因为自己平台的特殊性,将捐赠人的信息默认为不公开,如果捐赠人选择公开,再去公开。
公益组织要公开透明早已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事实上,公益机构在实现透明的过程中,披露的当然不止是捐赠人的信息,那么公益透明到底是不是有边界的,到底要不要“全裸”,彻底公开是不是也会带来烦恼呢?
对谁透明?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在透明的问题上,人们早已达成了共识,是需要透明的,尤其是公益机构更要透明,问题是公益机构到底应该对谁透明呢?
首先要对内部透明,内部透明主要是理事会的透明,是指秘书处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基本的信息需要对理事会透明。依据是机构自身组织的章程。当然对理事会的透明从来就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第二方面是对外部的透明。包括对政府有信息的公开、披露,对捐赠人要有信息的公开,对公众也要有信息的披露和公开。
对政府的公开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基本部门的规章,公益慈善机构有责任每年要将年度报告送递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要进行年检,在法律上强制要求要对信息进行披露。
对捐赠人信息的披露方面,现在很多机构对大额的捐赠人信息的透明程度相对来说会更高一些,但是对一些小额捐赠人信息的披露程度相对来说会低一些。
对公众的信息公开方面,根据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明确要求基金会有很多的信息要对公众,而不仅仅是对理事会、捐赠人公布,还要对公众公布。
透明的边界与成本
公众对基金会透明度的期望比较高,郭美美事件出来之后,大家期待能够获知更多的相关的信息。邓国胜认为,问题在于公众的期待虽然很高,但是公益机构要满足每一个小额捐赠人和普通老百姓透明的需求,会有一个差距,所以由此就引发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公益组织的透明到底有没有边界,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透明到什么程度才能叫做透明。
在邓国胜看来,披露是有边界的。
第一,披露是有成本的。要告诉你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就要进行统计,还需要有人专门去调查去收集这些信息,这些都是成本。而且要在网上及时披露,还得开发一个信息披露的软件,这些东西都是有成本的。“我们普通的公众希望捐的钱100%到受捐赠人手里,很多老百姓不理解基金会为何要提取管理费,你不让它提取管理费,还要他进行全透明,没有边界的透明,你想想怎么可能?”邓国胜说。
对此,壹基金的传播总监姚遥算了一笔账,芦山地震期间,壹基金在热线方面安排了60余名工作人员,并设专人开设捐赠发票、核实索取发票的捐赠人信息,甚至投递快递将近两万余份等等,“如果没有一些爱心企业支持,这些人力成本壹基金有些吃不消。”姚遥说。
姚遥表示,为了澄清“挪用风波”,基金会曾连续几天动用大量人力查找已经封存的旧账,原本的工作只能搁置。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公益机构需要尊重捐赠人的隐私。“有一些捐赠人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捐了多少钱,我们要尊重捐赠人的隐私。还有,受益人也需要有他的隐私,有他的尊严,只有在他自愿的条件下才可以披露的,不是受益人的隐私是全透明的。”邓国胜表示。
最后,邓国胜说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上,不同学者的看法是不一样的,而邓国胜对此持支持态度。他认为,涉及到一些组织核心竞争力的信息,有时候也不宜对外披露。
“你想一些草根NGO要去向大的基金会要钱,谁项目好才能中标对不对?这是竞争吗?当然是竞争。一个大的基金会,需要企业和公众捐款,也有竞争。无论是草根机构,还是大的基金会他们同样都存在竞争。所以竞争是现实,既然有竞争,就会有一些知识产权是需要保护的。也不是说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全部透明,特别是审计到组织内部管理的机制或者是项目运作的一些机制,作为组织的一种核心竞争能力,如果他们不愿意,你不能强制性要求他们披露出来。”邓国胜说了自己认为有些信息不宜披露的理由。
他认为,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的话就没有创新的动力,没有创新的源泉。对于核心的东西不能强制性要求机构无条件地透明,而是基于自愿的原则。
边界在哪里?
既然实现透明是有边界的,那么边界到底在哪里?
邓国胜认为第一个边界就是需要披露信息的边界,底线在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比如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明确要求基金会什么东西需要披露就是必须披露的。第二个边界就是不可以披露的边界,底线就是尊重捐赠人、尊重受益人的隐私。
“披露是越多越好吗?也不一定。披露是需要有成本的,披露得太多了,意味着用于披露成本太高,用于项目的成本就低了。更多人做披露之后,用于做项目的时间、精力就少了。时间总量在那里,我想更多的是考虑信息披露的成本,要在有限的成本里做到最有效的披露。另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公益机构工作的基本专业。”邓国胜说。
另外,披露的主体对理事会可能就没有什么秘密而言,政府要来检查也没有什么秘密而言,但是对捐赠人、对公众信息的披露可能是不一样的,对大额的捐赠人信息的披露程度会更高。比如甲企业给基金会捐了一个亿,基金会要告知甲企业这一个亿的钱做了什么,如果乙企业给基金会捐了两千万,但是乙企业这个两千万怎么做的就不需要对甲企业披露,这需要有一些基本的边界。邓国胜说:“对于小额的捐赠人和老百姓来说,国际惯例披露的信息是大而全的年度报告,不可能具体到你捐五块钱到哪里去了。”
(来源:公益时报 记者 张雪弢)
声音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信息公开并不是全部信息公开。但为了自证清白,很多公益机构选择“裸披”,该披露的和不该披露的数据都公开。这直接导致了公益组织透明成本的增加。
●中央财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黄震:我国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存在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框架结构较粗糙、内容较简单等问题。
●新浪微博社会责任总监贝晓超:如果将微博上的捐赠人信息公开,就会很容易被求助者找到,捐赠人会不停地接收骚扰信息,隐私是我们考虑的首要因素,必须把隐私保护起来。为保护捐款者隐私,新成立的微公益平台就选择默认捐赠人信息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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