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 发表于 2017-10-11 09:11:3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宁波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政府自身改革,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以转变职能、激发活力、提升效能、优化服务为目标,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2017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一批职能转移目录,12月底前公布第二批职能转移目录,在此基础上,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深化推进。通过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倒逼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的次数,实现政府服务提质增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透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着力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加强统筹协调。统筹做好与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把握好协调性和关联性,形成改革合力,真正取得实效。

  (三)确保平稳有序。结合权责清单制度,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制度机制落实到位等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示范带动、逐步推进。

  (四)强化综合监管。完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建立绩效评估和多元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的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政府转移职能事项有效承接、规范运作。

  三、职能转移的主体和内容范围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和机关可参照施行。

  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应当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主要包括:

  (一)有关行规、行约制定,企业行内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内违法信息收集,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等行业自治与协调类事务。

  (二)有关社区事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养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公益服务、法律援助、社会救济、社区矫正等社会服务类事务。

  (三)有关科普推广、技术交流与合作、规划评估、统计分析、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业资质或资格的初评或初审等技术服务类事务。

  (四)有关课题研究、展览和会议承办、经贸活动、公共工程评价、工程建设管理、成果评奖、专家评审、专业机构评估、技术培训等政府履职辅助性事务。

  (五)其他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且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

  四、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一般为列入民政部门历次公布的资质目录或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应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条件和相关资质,最近两个年度年检合格并且社会信誉良好。对于承接政府转移的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对于职能转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承接主体可扩大到其他社会力量。

  五、职能转移的方式和程序

  (一)转移方式。根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的方式:

  1.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2.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适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以及属于政府部门履职必须的辅助性、专业性、技术性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含政府购买服务)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

  (二)转移程序。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转移职能。职能转移主体结合简政放权、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以及具备条件社会组织的申请,提出需要转移的职能。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编制适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制定工作方案。职能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审核确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职能转移的方式、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对承接主体的要求、预期可达到的绩效目标、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3.发布信息。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发布通告,列明转移职能的内容、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转移程序、承接要求等相关内容。

  4.确定承接主体。社会组织根据通告提出承接申请后,由职能转移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按程序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单位,然后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移主体应及时与承接职能的社会组织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转移职能的名称、内容、期限、转移方式、考核评估标准、资金结算、终止或解除协议情形等内容。

  6.职能移交。职能转移主体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职能事项移交给承接主体,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组织通告交接事宜。承接主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转移职能协议。

  7.考核评估。职能转移主体根据协议,定期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机构编制、财政、民政部门备案,并作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估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市政府建立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政府职能转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

  (二)扩大职能转移的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摒弃有权有利的不转移、有责无利转移快的思想,切实增强主动性、公平性和实效性,不断激发政府职能转移活力。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第一批转移职能目录(详见附件),加强业务培训和承接指导,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职能转移领域,着力提高转移职能的“含金量”,建立完善规范化运作机制,为社会组织承接职能提供有效保障。市科协、市工商联等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助部门开展相关职能转移工作,督促下属有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按要求规范运行和实施所承接的职能。

  (三)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需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承接准入机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利用专业优势参与社会服务,打造具有行业和地域特色的工作品牌,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能力。

  (四)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职能转移主体要认真落实对承接转移职能社会组织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强化督促检查,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转移职能动态调整机制。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协议要求,制定履职规范和执行标准,定期向职能转移主体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接受职能转移主体和社会监督。市机构编制、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促使社会组织有效履行职责。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职能转移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市审计部门要对转移职能工作的政策执行、财务收支情况等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促进良性竞争。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在职能转移主体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相应调整职能转移主体单位原承担该职能的工作经费。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经授权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7日起施行。各区县(市)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部署实施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

  附件:宁波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第一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宁波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