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因病致贫献计策
从罗一笑到王凤雅,我们看到了这两个个人求助的案例在互联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起了众多讨论,与罗一笑事情不同的是,王凤雅的家庭是个农村家庭,也没有像罗尔那样会写的父亲,更没有筹到几百万的善款。两个个案,都存在180度的大反转。今天,我又看到一个案例,《10岁男童患白血病妈妈携十几万捐款失踪一个月》,也是在某筹筹款后,孩子妈妈将捐款带走失踪。这一个个个案让人痛心,也让人不禁在想,到底怎么样,人们捐给这些个人求助的钱不会被乱用、不会被欺骗,个人求助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既能让求助人获得捐款,又能让捐款捐而用之?
我们总这样的热点事件出来之后,去评论、去愤怒,反转之后去理解、去道歉,可这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本身,又有什么关系?又能推动什么?
写这篇文章并不评论这些事件本身,笔者想要通过这些案例,去尝试梳理,针对个人求助行之有效的方式以及相关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重视,并付诸行动。
个人求助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你想通过网络筹集到更多的钱,要么你得有资源,要么你就得够惨还得会写,去看那些筹上筹款几十万上百万的项目,无不例外都是如此。可是那些没有资源、虽然够惨但不会写的人、不懂得传播的人该怎么办?
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也许是我们的医疗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医疗费用价格还比较高、医疗资源分布也不是很均匀等等,有些问题我们国家在尝试各种努力在解决,有些问题至今还未有更合适的解决办法。
本文,笔者尝试去分析现状并提出解决办法,但有些也许会是合理的,有些也许不是那么合理,本文仅作探讨,也希望在各方的努力下,我们能最终战胜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资源不均匀以及因病致贫的根本问题。
一、社会保险
现状: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其中涉及医疗的两个重要的项目就是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前而言医疗保险也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部分,原来分别由人社部和卫生计生委管理,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以上功能纳入其管理范围。部分城市合并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城乡居民医保为例,城乡居民医保还包括大病医保,其报销比例并不低,重大疾病为何医疗费用这么高,更多的是因为需要用到进口药品及自费药,虽然大部分地区慢慢都在开展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但大部分的进口药品并未在医保支付目录内。
从相关新闻查询得知,罗一笑的入院105天,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额472557.65元,其中自付47618.7元,其他均为医保报销。个人自付比例为10%。这个自付部分是大多数家庭可以承担的。
但关于王凤雅的事情中,杨美芹包括王凤雅在内的五个孩子都没有新农合医保,为了一些报销事宜,她冒用了哥哥的儿子杨富豪的名字。我们无从得知王凤雅的病新农合到底能报销多少,可这样的案例不正是当下大多数中国农村所存在的问题么?新农合缴费比例并不高,通过查询相关政策得知,该县新农合缴费个人只需要承担150元,省外就医,新农合基本医保报销最高15万元,比例为68%,新农合大病医保最高报销40万元,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户、困境儿童除了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外还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笔者看到了2018年初,卫计委公布的数据,中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3.5亿,参保率超95%,而王凤雅的家庭恰恰是这漏掉的5%。巧的是笔者看到河南省人社厅,在2017年6月7日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说,河南省还有733.78万人尚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2017年6月底前,未参保人员的登记工作将全部完成。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全民参保登记的要求,但现实是医保之前并不是强制缴费,而是以自愿为主。所以很多在外地打工的人员、高校学生以及农村青年人,可能觉得医保没什么用就未进行缴纳。还有很多在外工作部分企业为了省钱并未给这些人缴纳职工医保。
除了社会保险外,还有医疗救助这样一个政府救助行为,现在多地也都在推荐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等工作,不过这其中很多人其实是不了解医疗救助政策的,求助无门、申请渠道不畅、时间较长等,都是医疗救助所存在的问题。
解决方案设想:
1、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村工作人员,能够尽快落实国家有关全民参保登记的相关要求,摸底调查当地的社会保险参保水平及未参保原因,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积极参保。
2、公安部门应在流动人口管理、核发居住证等过程中,将有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一项硬指标,工商、人社部门应当对未按照要求为员工参保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重点监管餐饮、建筑、生产工厂等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
3、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高发病病种、高支出重大疾病等涉及的药品、自费药,通过统一采购或竞争性谈判,将这些药品纳入当地医保支付范围。
4、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5、作为个人,也应当意识到社会保险是非常重要且有必要的,应当积极及时的参保缴费。
6、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宣传医保报销政策,印制当地医保报销政策宣传册,放到医院、社区等公共场所。
7、应当对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宣传,并且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及时救助;
8、总而言之就是一点:全社会动员起来,推动全民参保。
二、保险
1、商业保险: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说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慢慢发展起来的,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前,保险主要靠保险代理人以及银行进行销售,其产品大多以理财储蓄型保险为主。之后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推出以保障为主的保险产品。之所以很多人不信任商业保险,主要是看到很多新闻报道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可能部分保险代理人在投保时未能向投保人如实讲清楚免责条款及健康告知条款。现在互联网投保中拒赔的案例中,大多数是健康告知不符合或者是有既往症病史。其实中国的《保险法》更多的是站在被保险人角度的,只要符合健康告知、身体健康、不在免责条款内,几乎不会被拒赔,目前互联网上在售的百万医疗险,先不说它能售多长时间,至少目前而言对于个人保障无疑是很好的补充。
2、相互保险: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有着10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在我国目前刚刚起步,它与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最大的区别是,相互保险是“会员共有、会员共治、会员共享”。2017年2月15日,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宣布开业,这是保监会自2015年1月23日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6年6月22日正式许可筹建首批相互保险社试点机构后,批准开业的第一家相互保险社。截至目前我国共有3家获批的相互保险社,大部分保险产品与现有的保险区别目前还不算太大,信美人寿与支付宝推出的“宝贝守护计划”、众惠相互与夸克联盟推出的“少儿重疾医疗互助保险”,可以说是普惠型保险与相互保险相结合的优秀案例。
3、网络互助(互助计划):从2011年第一个网络互助平台抗癌公社设立,到2016年低保监会推出《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勒令违规互助平台限期整改,一直到现在,网络互助从原来的几十家,经过几轮大浪淘沙,目前仅留下了诸如康爱公社、夸克联盟、E互助、轻松互助、水滴互助、壁虎互助、众托邦等几家会员人数较多的互助平台。网络互助的理念其实与项目保险相似,初步统计了下五大互助平台为5000多户家庭提供了超过5.3亿元的互助金,这大大缓解了这些家庭因病导致的困境。从目前来看,网络互助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并没有法规法规能够规范这些平台的运作,其涉及的用户更是数以千万记。一个新兴事物的出现,我们习惯性的因为各方利益,去任由其生长,去发布风险警示,可这本身是惠民的好事,却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4、保险公益项目:从2012年邓飞发起的乡村儿童大病医保2018年中国扶贫基金会的“顶梁柱扶贫保险”项目,中国的公益组织也在逐步尝试慈善+互联网+保险的模式,去解决更多人看不起病的问题。不过从大病医保公益基金五周年发布会上的数据显示:六年的时间,“大病医保”覆盖到湖北、湖南、云南、河北、浙江、内蒙古、山西的11个贫困县,为125万人次的儿童免费提供了全国跨区域、不限病种、可带病投保且人均最高额度为30万的补充医疗保障,累计投入保费4700万元。7,571名儿童获得了“大病医保”的赔付,赔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但中国还有577个贫困县未覆盖及。
5、政府普惠型补充保险:2015年起深圳市推行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所有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分户籍、不分年龄、无论是否已经患病,都可以依照自愿原则,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缴纳20元即可参保,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这大大缓解了该市重疾人员的医疗费用。除此之外,笔者倒真没看到那个地方所推出的补充医疗保险有如此的力度。有一些自媒体说,这是政府给市民发的福利,笔者倒不这么认为,承保深圳这个补充保险的是平安养老险,从相关新闻得知,这个保险产品总体上是收支平衡,说福利不如说是政府为解决因病致贫,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共赢,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解决方案设想:
1、保险监督部门应当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贯彻落实“保险姓保”的理念,推出更多涉及民生领域的普惠型保险产品;
2、保险行业协会,应该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宣传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
3、对于网络互助平台,保监会不管,民政部门不管,应该有相关部门能够介入引导其规范发展;
4、公益组织应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针对于困境人群的优质保险公益项目,相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合作,合力推进;
5、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实力对低保、残疾等人群投保相应的保险产品;
6、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当向深圳一样,通过公开竞标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适合本地的普惠型保险产品,合理设定保险费用及报销比例,极大缓解当地居民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7、总而言之,通过普惠型保险产品,提升全民保险意识,这对政府、对居民、对保险公司是多赢的举措。
三、公益组织
其实,如果以上问题都解决了,慈善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就没有介入的意义了。当第一部门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信息还不够通畅,又没有通过第二部门获得保障时,第三部门的通道要是还不畅通,那求助人真的叫求助无门了。从求助人找到公益组织开始,若是能够提供资助、协助其筹资或者整合各种资源给予帮助,那现在的个人求助平台将无生存之地。可惜是的,在互联网筹资还未兴起的时候,公益组织对个案还是有点不敢触碰的,大多数的情况是求助人电话打来,如果没有相应的项目就给打发了,殊不知有些人是跑了很多部门以后才找到了这里,直到个人求助平台兴起,不管是谁都可以去筹款了,也就跳过公益组织这一级了。
当下我国公益的现状,更多的是当问题遇到时,想办法满足需求或者解决问题,比如看不起病咱就给他筹钱看病,上不起学就筹钱上学,很少有人去问这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比如想大病这样的,完全可以未雨绸缪,真多特定人群进行精准支持,但这样的项目往往不受捐赠人的青睐,大病救助类、助学类这种比较惨、比较苦的项目更容易获得捐赠人的青睐,从而获得捐赠支持。笔者并不去否认事后救助的效果和意义,而是在想,我们筹钱除了在他生病后给他看病,是不是能提前在他生病前就给他一份保障?
以现有的很多公益项目为例,大多数救助金额都比较小,而这些公益项目由不同的公益机构实施,彼此之间并未有合作,对于求助人来说,重复提交材料、申请、等待时间长,对于公益机构来说,审核成本高,也存在着重复资助的可能性。虽然有些公益机构进行尝试,但目前来看效果不佳,如2015年红基会参与发起的儿童大病救助联盟,后续好像看不到相关最新的报道,至今这个联盟效果如何?运行的怎样?从公开资料里,笔者暂未查到。其实这种尝试真的是非常非常不错的,能够打通公益机构救助信息之间的鸿沟,比如一个求助人提交一份资料就可以获得多家公益机构的联合资助。但这样的联盟也有一定的缺陷,虽说公益机构之间不存在竞争,可筹款这事,你懂得。
当然在救助资源整合这块,很多机构和地方都做了不少尝试,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采集并编写了《中国儿童大病救助医疗手册》、广州日报广爱慈善基金组织编写了《广爱基金防治重疾白皮书》、民政部委托《环球慈善》杂志社梳理编印了《慈善-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这些都是很好很有益的尝试,不过这样的信息更新难度大,更新慢,像那个《慈善-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居然当时只有纸质版的书还很贵,真搞不懂这是给求助人看还是卖的。
解决方案设想:
1、是不是有这种可能,民间搞个什么救助联盟,很容易因为某些问题办不下去,在《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现状下,是不是有可能由民政部委托某几家机构来发起运行和维护,建立中国医疗救助公益联盟和平台,整合各种政策及资源,开发救助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各个合法的机构所开展的救助类项目使用,各机构可设定救助条件和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可以联合资助,由民政干部、扶贫干部、妇联、共青团等作为核实方,系统内救助信息共享,有可能还可以接入民政及医疗救助、低保核查等,一个身份证就能看到其所获得的救助资金。
2、如果第一条走不通,那是不是可以由民政部牵头委托机构或企业开发救助信息聚合系统,并要求各地机构每年上报当年救助项目、救助标准、申请渠道等,同时由各地机构提供当地医疗救助政策,各地民政提供民政救助政策。
3、真的很希望能有越来越多的机构能够推出更多创新型的公益项目,或者合力推进诸如大病医保等项目,覆盖更多人群,而不是等到当别人发生困难是才予以救助。
4、公益机构千万不能高高在上啊,人家找到你,即使你帮不了,也应该给出建议和指个出路。
5、这句话说给所有公益机构的,抛开成见和隔阂,多多合力做点事,也别盲目追求筹款额啊,咱是不是能经常想想,多解决点社会问题啊。
四、个人求助
额,好了,当前面几个事情都没做好,都不起作用的时候,个人求助以及个人求助平台也就应运而生了,而且个人求助平台虽然爆出各种负面新闻,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监管下,那势头发展火热啊。
那么,在说这个之前,咱们先梳理下概念性的东西。《慈善法》之所以未将个人求助纳入规范,更多的可能是不能违背《宪法》。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啊,个人求助自然不在《慈善法》的规范范围内。
再看个人求助的解释,个人求助是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在一篇新闻报道里所说的,之后也被逐渐引用。
之后呢,不管个人求助出现什么负面新闻,大家也一股脑的宣传个人求助不是慈善募捐,然后来普一遍法,总觉得这真是有点很无奈啊,虽说《慈善法》里没管,很多法律专家解释说,个人求助可以用《民法》《刑法》规范,涉及到的是赠予与诈骗,可是说的难听点,讲是这么讲取证成本多高啊。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这条当时订的真是有点问题,这是在给个人求助平台免责呢。还有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人家只是针对著作权侵权案,跟个人求助平台免责没半毛钱关系。
其实抛开个人求助平台不说,仅就像QQ空间、微博、微信、新闻网站、BBS而言,《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倒没什么问题,这些平台公布的基本是求助人个人账号或者支付宝啥的,收款人为求助人本人,网站什么的与求助人本身不存在什么利益关联,网站告知下就完事了很正常,反正是求助人本人发的,我也不代收钱,就发布个信息而已。
但是要说提供支付服务的个人求助平台,那笔者倒认为并不适用上述内容,不能简简单单的做所谓的风险提示就完事了,为什么呢?我们就来分析下。
首先要区分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和个人求助平台,这两者之间本质上的区别,就是这个平台是否提供在线支付,也就是代收求助资金。我们看现在各个人求助平台的资金流向,赠与人看到一个个人求助-赠与人在线支付赠与资金-个人求助平台代收-求助人筹满或结束提现-个人求助平台打款给求助人。其实一眼就能看出来个人求助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是有利益链条产生的,我们且不说这些个人公司发起个人求助平台的什么初衷本心啥的,也不说以低价甚至不需要价格所积累的用户产生的收益,但就这个流程而言,个人求助平台的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就获得了收益,银行流水利息。某筹几百亿元的善款流水能以及最初收的手续费,能获得多少收益,这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况且用个人求助所吸引的用户,以及这些用户的价值所产生的收益更是巨大的,如此的利益链接,个人求助平台仅仅用风险提示,打完钱就了事,不追踪资金使用,完全是推卸责任,如果真的有求助人发生诈捐,赠与人完全可以要求该企业追回赠与资金,因为赠与人付钱付给的是企业并不是直接给到个人。如果强制这些平台涉及资金只能进入个人账户,笔者觉得,他们也不会在这方面投入更多了。
再说个人求助与网络募捐,从法律定义上来说这俩完全不是一回事,一个是私益、一个是公益,可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两种筹款方式所涉及的形式,是完全一样的。民政不管个人求助可以理解,可是若再不明确规范,个人求助所引发的负面信息,人家不单单是会不信任个人求助平台,还有公益机构,哪个个人求助平台不是以慈善、公益的字眼在宣传?,除此之外还有社会信任的缺失。
正是因为不负法律责任,这些平台之前才野蛮无需生长,甚至有公司直接提供源码,只要你买,成立个公司就可以弄。还有些以区块链啥的作为噱头,谁会傻到虚报拿到的钱?区块链用到这上头简直了……不追踪资金使用,盲目追求筹款金额,甚至以方便取款、出资诱导只要有点病的人都去筹款,其实与作恶无异。不过互联网就是得用户得天下的地方,大多数小的平台活不了多久,现在在运营的仅仅只有几个大的平台。
很多人只所用用这些平台,无非是审核简单(资料验证中也可以筹款)、互联网方式筹款快、越惨越特殊的案例筹个几十万不是问题、还有就是提现到个人,没有什么比钱到自己手里方便了,反正到我手里,我不是怎么花都行?平台又不监管我。
还看到过这样一条致富渠道的新闻报道:也有人认为,很多求助者在项目发起时,对于目标筹集资金设定高于实际花销,剩余善款则收入个人囊中,俨然成为了“发家致富”的新渠道;更有知情人士透露,在很多医院能看到这样一类人,他们专门寻找贫困患者,在获得患者个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以及真实病例后,以患者名义发起个人求助,筹集资金远高于患者所需,富余的钱作为其个人回报。
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民政等相关部门,该进行适时的介入,去管管这些个人求助平台了,请注意此处所说的个人求助平台是指提供支付服务的平台,并非个人求助行为本身,与《宪法》并不相违。要收入就得有投入,否则慈善、爱心不就成了商业企业获取用户成本最低的渠道了?
解决方案设想:
1、尽快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对于提供“支付服务”的个人求助平台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开设条件、审核义务、筹资额度设定标准、资金使用跟踪、资金监管流程、资金提现条件,事后监管条件等等;
2、对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要引导或者要求平台与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接受并管理善款,直接用于求助人治疗。
3、要求各地具有公募资质且有个人求助业务或救助项目的慈善组织,优化个人求助流程,明确审核机制及时间,确保为求助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啰里吧嗦写了几千个字,笔者并不是专业写作出身,其中涉及的逻辑及相关内容也许有不妥之处,标点符号段落什么的也可能有不对的地方,笔者只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去梳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如有不足之处也请忽略即可。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方配合,形成合力。今天也时值国家医疗保障局挂牌,希望这个新组建的部门,能够从国家层面去推动医药价格、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改革升级。
最后,愿不久的将来,人人都能享有优质的医疗服务,也不会为医疗费用过高而担忧。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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