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慈善的底线
综述:虽然“中国首善”陈光标呼应盖茨和巴菲特的中国行,承诺在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向慈善机构捐出自己全部财产,成为中国第一位“裸捐”的企业家。但是,与巴菲特“天价午餐”熙熙攘攘的竞价相比,这场“劝中国富豪参与慈善募捐”的夜宴还是有些冷清。
文/邓国胜
虽然“中国首善”陈光标呼应盖茨和巴菲特的中国行,承诺在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向慈善机构捐出自己全部财产,成为中国第一位“裸捐”的企业家。但是,与巴菲特“天价午餐”熙熙攘攘的竞价相比,这场“劝中国富豪参与慈善募捐”的夜宴还是有些冷清。
中国富豪们更多选择了缄默,既不承认受邀,也不表示认捐。与此相比,巴菲特与盖茨在美国劝募成绩斐然,已成功劝说了40名美国亿万富翁公开承诺捐赠自己至少一半的财富。
中国富豪真的怕“被慈善”吗?“富豪慈善”在中国难以风行,背后的社会原因何在?公众要如何理解慈善的自愿属性与合理监督?
应当承认,从本质上将,慈善捐助的自愿属性的行为,是社会中具有超出一般人道德觉悟和实施能力的人的一种自觉行为。
慈善,不同于按章纳税,不可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强制要求。尤其对于大额捐赠,当事人自己的意见是第一位的,需要得到足够的理解和尊重。
慈善本来是一种自愿行为,个人自愿行为不应成为道德评价的标杆。从社会层面来看,中国与美国的慈善制度与文化差异甚大,我们不应轻易得出中国富豪“为富不仁”的结论,更不能把慈善作为中国富豪道德评价的唯一标准。
应该承认,在对待“财产”问题上,中国与美国,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法律层面,都还存在巨大的差异。
中国人传统观念是“不露富”,这其中是有着历史上财产权利保护不力的原因。直到现在,不少中国富豪还在担心,由于媒体和其他力量的介入,可能会干扰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这情有可原。实际上,很多媒体也的确不了解现代公益的理念。
首先,中西方对于个人财富的不同制度安排决定了富豪处理自己财产的态度。
在美国等许多西方国家,个人收入越高,税负越高。而无论捐钱还是捐物,往往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富人而言,与其被抽以重税,不如行善积德。这种制度有效地鼓励了富人积极参与慈善。
遗产税的设立推动了“全民慈善”的发展。由于税率随着遗产多少水涨船高,西方富人辛苦一生最后可能只有很少一部分能传给后代,这些富人们更倾向于生前捐出大部分财产。
中国的推出遗产税还在“积极研究”之中,社会上的反对声音不小。面临的许多障碍中最关键的就是国人对于“继承”的认识。中国传统思维中,“祖荫”的想法根深蒂固。老一辈积攒的财富一定要传给后人,决不能落到他人之手,这使捐赠行为很难蔚然成风。中国缺乏稳定、庞大的中产阶级,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但是我相信,如果中国能推出有类似遗产税收制度,财产捐赠的数额与比例将大幅提高,这是一个关于个人财富和社会利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对于“慈善”所应承担的责任,中美两国法律也给予了不同的界定,这可能也是影响中国富豪行善的直接原因。有关“认捐”法律界定的本质区别也部分决定了国内富豪难以潇洒赴约。
对于认捐行为,美国适用“践行合同”。即在“捐赠誓言”材料中明确表示,该捐助行为仅为“道德承诺”,而非法律合同,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即使届时承诺捐助的一方反悔,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捐赠誓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不需承担责任。
但是,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一旦认捐,相当于签署了“承诺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承诺捐赠后未能真正捐赠,受捐赠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捐者履行捐赠义务。这也能解释为何“诈捐门”频频在中国上演,但在美国等其他国家却鲜有耳闻。
从某种程度上看,无论哪个国家的富豪在成就个人事业的同时,提供了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已经承担了社会责任。这些贡献不应被忽视,也不能因“捐得少”而被否定。
对企业家或者是这个企业捐赠做公益,不要对他的动机进行怀疑,不管他是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他是真正去公益慈善,就是一件好事。慈善必须基于自愿而非强制,是否愿意捐赠、捐赠多少,公众不能强求,更不能横加指责,这是慈善行为的底线。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呀 {:5_413:}不管他是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他是真正去公益慈善,就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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