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 发表于 2012-1-30 13:34:01

涉及伤人的交通事故处理要及时寻求保险公司帮助

  保险专家特别提醒

  2011年7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2011年11月,刘某驾驶该车时与一电动车相撞,造成骑该电动车的黄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12月,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某与黄某就此次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刘某赔付黄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随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黄某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中有一部分为用于治疗其他已患疾病的支出,非本次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提示:

  机动车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理赔案件的处理中,保险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等履行赔偿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消费者可以先行向保险公司了解保险赔偿事宜和注意事项,并主动向保险公司寻求帮助,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聂志刚 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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