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是否还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象山县丹西街道的陈某兄弟姐妹四人均已成家立业。陈某的父母在2011年相继去世,留下四间房屋与2万元存款。兄弟姐妹办完后事,老大与老二商量其父母遗产的分割问题,他们认为老四是出嫁女,无权分得遗产,老三虽是父母的亲生儿子,但他十年前就被张家收为上门女婿,与出嫁的妹妹一样也无权分得遗产。老四妹妹没有提出想法,但老三却十分不满,认为两个哥哥不与自己商量便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并占去了自己应得的份额,与两个哥哥协商不成,便以侵犯遗产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张英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也就是说,无论男方女方在哪一方家庭居住,也改变不了双方的法定权利,继承权也是这样。男方上门到女方家庭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与女方父母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后,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改变,他与同生父母一起居住的兄弟姐妹们一样对生父母的遗产也有同样的继承权。至于由于未与生父母一起居住,实际中,可能对生父母所尽的义务要少于其他同住的兄弟姐妹,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适当减少其继承的份额,但不可以就此不分遗产。
这个案例中,老三虽然做了张家的上门女婿,但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改变,依法享有与其他兄弟姐妹一样的继承权,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董小芳 唐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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