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能否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
家住宁海的应先生与周女士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2月周女士搬到应先生家居住,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去办理婚姻登记。2011年11月,周女士提出要与应先生一起去领结婚证,但此时应先生却说两人性格不合,不愿意去进行婚姻登记,并欲向法院提出要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应先生能实现他的要求吗?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郑波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应某与周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应某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求,法院不予受理。但应某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法院应当受理。
(董小芳 唐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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