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儿女却老无所依怎么办
家住鄞州的王老太今年80岁,育有一子二女。儿子、女儿早已成家立业,与老人分开过,大儿子住奉化,二女儿住余姚。现在,王老太丈夫已亡,劳动能力降低,病痛增多,生活上逐渐不能自理。可子女们却以自愿放弃老人财产或交通不便等理由逃避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今后的晚年生活需有专人照顾,老人不禁忧心忡忡。宁波市鄞州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律规定,王老太的三个成年子女都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如果王老太的子女经过调解协商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王老太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三个成年子女所需要履行的赡养义务内容,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实现。而如果王老太的子女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古语有云:“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每个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也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一味地推卸责任不履行义务,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董小芳 王琼硕 章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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