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有补助
温馨提醒上周四,沈先生打进帮办热线:我家住江东,是一名低保户,去年交纳的物业费,辖区街道在年底时给我全额报了。这项“民心”工程,想必很多人还不知道,媒体能不能帮忙宣传一下?
感谢这位业主提出的建议,记者之前不知道政府还有这一补助在发放。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低收入困难家庭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补贴的具体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在此,记者以江东、海曙为例,详细播报: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最低收入家庭物业费补助,减轻最低收入家庭生活负担,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需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江东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补充意见》(东政发〔2011〕14号)明确规定:
补助对象:江东区内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最低收入家庭。
补助标准:为当年度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100%。
补助办法:实行先交后补,先由业主依照相关合同的约定缴纳,之后每年12月底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助。
海曙区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曙区关于深入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海政〔2011〕44号)中明确规定:
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物业服务费补助。持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社会扶助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且实际居住在海曙区的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时限为证件有效期限。最低收入家庭可于每年的12月份凭当年物业服务费缴纳凭证向户籍所在街道申请补助。
(王 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