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幸的老人幸福地走了 留下的财产让社区犯了难
记 者 董小芳 文/摄社区“亲人”
陪他幸福走完最后一程
若不是翻动户口本,很少有人知道孤老终身的朱大爷来自哪里,多大年纪,只知道他年轻时做过厨师,身边没有一位亲人。
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他或许是不幸的。可是社区亲人的爱,严严实实温暖着朱大爷孤寂的人生。
“我2004年到新芝社区的时候,老书记就给我交代过朱大爷的情况,说他是孤寡老人,又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要时常去看看。”新芝社区书记陈珊霞说,后来为了更及时、专业地照顾老人,在她的牵线下,卫生服务站的医生和义工与朱大爷结了对,时常上门问候、照料。
2011年2月初,一名义工急急忙忙拨通了陈珊霞的电话,“朱大爷情况不对,发热伴有并发症,得马上送医院”。于是,众人连夜将朱大爷送往医院。
当时的病历上这样写着:左腹股沟斜疝,并伴有高血压、糖尿病、心律失常、慢性支气管炎、前列腺增生等多种疾病。医生说“幸亏送得及时,再晚一点就来不及了”。
手术从晚上7点持续到下半夜2点,社区工作人员一直在门外守侯。还好,手术成功,挽回了老人的生命。但新问题又冒了出来:老人自理能力完全丧失。
为了照顾手术后的朱大爷,居委会在日常结对慰问的基础上,动员社区内热心的老叶夫妇上门照料。二话没说,老叶夫妻俩担起了重任。
每两小时翻一次身擦身体,洗衣服、打扫卫生不在话下。不仅如此,因为朱大爷做过厨师,吃东西在小区内是出了名的刁。为了让老人满意,老叶夫妻每天都精心准备:按照老人的意思将鱼炸过再吃;老人喜欢吃面食,就每天包子、卷饼等变着花样做。
社工和结对的医生、义工也时常上门慰问。就这样,曾差点被医生宣判“死刑”的朱大爷又幸福地走过了一年。
2012年3月12日,因呼吸不畅,朱大爷再次入院,社工和老叶夫妇轮流守在床前。
4月7日,朱大爷安详病逝。临走前,他说自己很幸福,感谢那些照顾他的好人。
遗留财产
社区开了五次会来讨论
朱大爷走了,留下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是老人去世前找人代笔的,现场还有两位证人。文中除了感谢的话和交代后事,最后一句是“因我无任何亲戚,一切财产完全由社区处置。”
简单一句话,让社区犯了难。
“这是很敏感的问题,一点疏漏,都可以引来居民的意见。所以我们处理起来格外小心,要求完全公开透明。”陈珊霞说。
老人的财产主要有“两大件”,一个是6896.6元现金和一张存有60443.55元的银行卡,一个是老人一直居住的房子。
“老人走了,虽然没有一个亲人送行,但我们社区都是他的亲人,我们要让老人走得尊严、体面。”陈珊霞说着,给记者出示了一份详细账单,是给朱大爷办理丧事的各种支出:做坟17000元,办理丧事费用9000元,香烟支出183元,医院保姆费2400元……共计30402.9元,现金余额2493.7元,卡内余额34443.55元。
剩余的钱怎么办?
经过召集居民代表开会讨论,新芝社区决定将剩余的现金2493.7元用于购买位于新芝路69弄12号社区学堂的桌椅;剩余的卡内存款34443.55元入新芝社区专款专用专人监管的养老互助金账户,以朱大爷的名义进行爱心帮扶,每一笔钱的用处都及时公布。
钱的问题处理妥当了。另外一个大件———房子,又该如何处置?
“朱大爷去世前曾给我们说过,房子打算赠送给社区,也在遗嘱里写了由社区处置。我们当时也找人咨询了一下,需要做个公证。但当时考虑到以老人病情为重不宜打扰,后来老人突然去世,公证也就没来得及做。按照规定,房子还是要由国家来接收。”陈珊霞说,目前他们已经上报给上级部门。“房子不同于其他财产,仅仅为了这个问题,我们就开了四五次社区议事会,大家集体决定房子上交国家。但在国家未接收前,房子暂时出租,租金收入同样以朱大爷的名义充实到社区养老互助金账户。”
“用老人的名义做善事,这样的财产处理方式,应该也是朱大爷想要看到的。”
朱大爷的情况是一例个案,但随着宁波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对婚姻等观念包容度的提高,这样的情况可能还会出现。
那么,法律上对无人继承遗产有何规定?社区或组织能否成为受赠主体?带着疑问,记者咨询了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张英律师。
张英说,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
律师说法
无人继承遗产
处理有讲究
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张英提醒,关于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其中,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在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继承人出现,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是两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社区能否成为受赠主体?
张英说,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社区能够成为受赠主体。如果公民还健在,赠予手续办理应该是先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然后拿着赠予公证书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如果公民已经死亡,但是留有的有效遗嘱中表明赠予的,需要到公证处办理遗赠公证,但是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相关继承人的证明,然后拿着公证书,办理过户手续。
这中间提到的“有效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其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但是像一些有财产但是无赡养人的鳏寡老人,建议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且最好将此协议进行公证。按照协议,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样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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