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离婚时如何处理
张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2005年,夫妻双方购买房屋一套,面积106平方米,登记在儿子名下。2012年,王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张女士认为房产是双方一致同意登记在儿子名下,是对儿子的赠与,房产应属儿子所有,丈夫无权分割。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本例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儿子名下,因此房屋应归儿子所有。接受赠与是未成年子女的一项民事权利,既然父母双方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就应认定是父母对儿子的赠与,王先生无权要求分割。(唐亮 金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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