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类社会组织有望直接登记
为进一步从制度源头上为公益类社会组织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市民政局近日制订了《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10月10日正式印发。
《意见》中所指的公益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慈善公益、社会福利,以及民生保障等方面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公益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类社会团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等民政业务为主的慈善类社会组织;
(二)无法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业务主管职责、但社会服务发展需要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意见规定:申请直接登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
(一)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法定设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法定设立条件但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可以同时作为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
(三)降低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对申请直接登记、但在注册资金、住所场地等条件上一时无法达到法定要求条件的慈善类社会组织,第一年可以由申请者提出减免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允许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自主申报住所场地、注册资金等相关登记要素,暂免提交验资报告、住所使用证明等。但住所须有详细的固定地址。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目前,有关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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