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时意外触电身亡这样的责任该谁担
本帖最后由 薏苡 于 2012-11-1 12:09 编辑安徽人小黄前不久到宁波打工,在亲戚的陪同下,到鄞州区古林镇施家村找房子租住。不料,在看房过程中,小黄双手碰到带电的防盗窗,当场被电倒。送往医院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小黄的家人觉得防盗窗带电有蹊跷,认为房屋的主人对小黄的意外死亡应该负责;而房屋主人觉得自己将房子租了出去,至于为何会带电,应该找承租人问责,与自己无关。而房客在出事后已逃回老家。
小黄家人很是无奈:这样的责任,该由谁来担?
鄞州区司法局:
此案的焦点首先在于防盗窗为何会带电?经古林派出所调查,引起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房客张某在租住的房屋中私自安装了油烟机,且在开关安装过程中地线、火线安装错误,导致油烟机漏电,最终酿成悲剧。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由此可看出,房东对其出租的房屋有一定的维修和监管义务,房客张必须在房东的同意下才可对该房屋增设油烟机。所以,房东、房客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确定了事故的责任主体后,古林司法所一边积极接触受害者的家属,多次见面沟通情况,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一边迅速寻找房东和房客,防止出现责任逃避的现象。了解到房东是残疾人,家境并不富裕;房客已逃回老家,且只是打工族,生活也很困难。而死者家属又提出高达上百万元的赔偿要求,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该获得的赔偿数额,经多次调处斡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房东赔偿受害者家属8.5万元。对于已经逃回老家的房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家属将另案起诉。
(董小芳 王琼硕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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