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不能满足孩子正常所需怎么办
11岁的乐乐(化名)与李先生是父子关系。6年前,李先生与乐乐的母亲叶女士离婚后,乐乐随母亲生活。当时,李先生在一家小企业打工,收入不多,因此约定的抚养费是每月500元。今年年初,乐乐的母亲叶女士得知前夫这几年生意做得不错,收入颇丰。而儿子乐乐现在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已超过了原协议的开支所需,叶女士已倍感压力。
为了让儿子生活得更好,近日,叶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李先生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郑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事例中,李先生做生意比之前收入高,儿子现今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已超过了当时水平,根据当地读书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李先生对儿子的抚养费应适当增加。
(金晓东 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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