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国际,近年来,女性利益虽然得到了一些提高,但女性利益在各个国家受尊重状况仍参差不齐。公众利益的维系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女性利益的状况,也只有平等的公益理念才能推动整个公益事业健康、有效、稳步地发展。那么,在目前的公益事业之中,应该以怎样的理念深层次解读“性别平等”?女性在整个公益事业之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实际状况又是什么?如何?为此,《公益时报》记者与联合国妇女署项目官员马雷军进行了深入的对话。 问:因为每个人对“平等”的理解都不太相同,那么就联合国来说,“性别平等”的概念是什么? 答:真正的平等其实应该是实质性的平等,即结果的平等或事实上的平等。既要考虑到男性和女性生理上以及社会文化上的差异,又要创造一种支持性的环境,让女性行使并享受权利。 现在有很多人提倡的“平等”都是形式上的平等。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即认为男性和女性是相同的,因此像对待男性一样对待女性,对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和社会文化差异不予考虑,强迫女性粗暴地按照男性标准做事。这种模式不给予女性参与制定规则的机会,只是一味强迫女性参与,给女性造成极大的压力。还有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是假定女性为弱者,以“爱”和“保护”之名,通过排斥女性或限制女性的权利,剥夺女性参与不同项目的机会。看似“平等”,实则是“偏见”和“强制”。这就造成了一些陈规陋习成为了一种社会规范长期存在,干预措施总是着眼于排斥女性,而不是探究造成女性难以享受权利的情况或环境。 问:你觉得女性在当下公益事业中充当着怎样的角色?有人粗略统计,中国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员中,女性约占总数的70%,您觉得这样的比例说明了什么? 答:女性在公益领域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在世界各国从事公益事业的优秀女性非常多,她们对整个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要强调的是:在公益领域,只要机会平等,女性就会发挥出巨大的潜力。 但同时,我也很遗憾地看到,她们很多的贡献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公认,社会认知存在“偏见性”的“不平等”。就中国而言,社会上普遍还认为女性是细心的、擅长照顾的,女性在公益事业中的贡献应仅仅局限在这些方面。 正如你提出的中国从事慈善事业人员中女性约占70%的现象,这其实反映出当前中国的职业分工不够兼容流动,男性多从事科技、外交、政治等,女性则做慈善、服务等工作。同传统的角色定型认为女性更擅长照顾类的工作一样,这恰恰反映了性别分工和角色定型。这样一来,也会阻碍男性进入公益的基层工作领域,像现在的社工男性所占的比例还远远不够。 问:在你的工作中有经历过性别不平等的案例吗? 答:我以前的单位曾经和美国的一个基金会一起合作,在赤峰给当地农村免费做白内障手术。当时做了30多个,发现24个是女的,只有6个是男的。因为在农村的话大家觉得男的是家庭主要成员,男的得了病还要养家,还要支撑这个家庭,所以家里借钱都要给男的把病治了。女的没有钱治病就算了,反正呆在家里,也无所谓。现在想起来,这种权利关系挺可怕的,反映了当地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角色定型,对女性非常不公平。 问:就公益机构本身而言,你认为“性别平等”意识最亟待加强的地方是什么? 答:慈善领域的领导层和决策层里还都是男性占绝对多数。以中华慈善总会为例,会长(1个)、副会长(5个)、秘书长(1个)、副秘书长(3个)全都是男的,各个部门的主任也几乎都是男性,这会给公益组织决策上造成很大的问题。正是由于慈善机构决策层里没有女性,才导致了这些决策不能够完全体现出男性和女性的共同需求,使救灾效果不明显,女性的公益需求还是没被满足。如果有一个支持性的环境,能够使女性进入到决策层,那她们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联合国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的《北京行动纲领》提出30%的参政比例。另外也把社会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作为《千年发展目标》的八个目标之一。另外,在2011年成立了联合国妇女署,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而做出的。但是这些举措在各个国家的进展还很不一样。如《千年发展目标》的评估表明,中国在社会性别平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挑战。 问:你觉得在公益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应怎样基于“性别平等”的真意进行实际操作? 答:我觉得有以下几点:一是要在项目开展前的社区磋商;二是要选择男女都能受益的公益项目;三是要引导救助主体的性别意识;四是在做公益项目时避免二次伤害;五是要确保女性平等地参与项目决策;六是要考量项目是否强调平等获取资源的机会。 来源:公益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