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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政府来养需要怎样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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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9 18: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宋勇锐:失独家庭政府来养需要怎样的制度设计]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春节假期今天结束,有一些特殊的家庭却因为永远等不到子女回家而黯然神伤,他们被叫做“失独家庭”。人口学家预计,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到一千万,民政部表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中广网北京2月16日报道)

社会中每一个个体在生命延展的同时,都无法预测所要遭遇的风险,自然灾害、车祸甚至是来自社会上其他人或物对生命的威胁,诸如在刑罚严格约束下的“醉驾”等等。而当个体受到自然和社会戕害时,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责任。时下,有关失独家庭的报道又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而这一群体如何养老,如何安享晚年成为了公众议论的焦点。

失独家庭,顾名思义,就是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因社会或自然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失去孩子的家庭。而这些失独老人不仅要面对老来丧子之痛的同时,还要为自己养老,医疗等忧虑。先前就有媒体报道过,诸如一些失独老人因无子女签字,而无法正常进入养老院,无法进行手术的案例。失独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现实窘境,可谓无情地撕下了这个GDP增长居世界第二的经济大国遮羞布,刺痛了整个社会的神经。在此种逼仄的语境下,政府应当立即行动起来,祭出一套“规则明确,细节详实”的救助条例或政策。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到一千万,民政部表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

政府来供养,责无旁贷。而如何让这一提法“掷地有声”,如何真正落实下去,则成为衡量一个“人本政府”最重要的筹码。令人忧虑的是,面对失独家庭迅速激增现实境况,截至目前,我国竟然没有一个正规具体的救助办法或条例,而在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则是一笔带过并未闻其详,其中,该法的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12年的时间里,失独群体的范围在扩大,法规制度却纹丝不动未见完善,可见,我们政府在“制度设计”上严重的缺位。当然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对这一群体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关照,但是法规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严重的影响了这一群体的权益。有专家就指出,在2001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对于失独群体,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而“必要帮助”不但没有细化政府的职责,反而造成了该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很大的伸缩性。我们要求的“制度设计”不是语焉不详的简单条例,而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执行规则;要的不是一种低层次的条例重复,而是一种人本关怀的制度。“制度设计”先行,必须设定一个期限,必须提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则。对全国各地来说,在具备指导性的同时也必须具有约束性,绝不能造成因条例漏洞而行公权之私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不应该限制的过死而导致地方不能结合实际展开救助,总的救助办法或条例应以各地不违法为底线,并能最大限度的消除各级政府攫取私利的可能行因素。

而之所以如此,因为,只有严格而详实的法规制度,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南都周刊就在去年报道过北京海淀区部分失独老人存在领取救助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囿于制度之困,另一方面,则因为政府长期以来固化的行政思维,而不能为这些“边缘化”的群体提供很好的服务。如何善待老人,彰显着一个社会文明的程度,也考量各级政府执政的力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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