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关闭注册
【宁波公益网】官方网站已正式安全运行 天!        本站由宁波公益网运营团队、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宁波帮办志愿服务站联合主办

宁波公益活动发布(新) 公益百科| 公益影像| 公益研究 宁波公益指南 | 公益学院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站长?点我吧! 微博微信自动排版工具

查看: 7781|回复: 0

[帮办·社区] 父债子还 真的天经地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24 12: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讲堂
  宁波公益网讯:刘某的父亲生前欠胡某6万元债务。胡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故在刘某父亲过世后要求刘某清偿该债务。刘某认为这是父亲生前的个人债务,且父亲过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因此他没有义务清偿。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鄞州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可见,“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父辈的债务,子女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同时还要区分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债务,若是父辈为支付家庭日常费用或者因无人赡养所负债务,属于家庭债务,子女还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偿。
  本案中,刘某的父亲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因而其生前欠下的6万元债务,刘某没有义务清偿。但考虑到胡某年事已高,当时借钱给刘某父亲也是出于好意,经过东吴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刘某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给胡某2万元。
  (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关闭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   无图版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宁波公益网 系统支持:DZX3.4   志愿者咨询/联系:QQ:641061882   捐赠QQ:641061882    志愿者QQ群:暂停加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宁波公益网立场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本站运行在腾讯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12029035号-3/浙ICP备12029035号-4 Powered by 宁波公益网 Copyright© 20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