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关闭注册
【宁波公益网】官方网站已正式安全运行 天!        本站由宁波公益网运营团队、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宁波帮办志愿服务站联合主办

宁波公益活动发布(新) 公益百科| 公益影像| 公益研究 宁波公益指南 | 公益学院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站长?点我吧! 微博微信自动排版工具

查看: 8723|回复: 0

[帮办·家园] 挂靠车辆司机发生意外 赔偿责任谁承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5 15: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某有一辆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平时,他都是以该物流公司的名义定点为几家企业送货。前不久,徐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交警认定徐某承担次要责任。于是,徐某的妻子找到该物流公司,要求其进行工伤赔偿。但是物流公司认为徐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人身伤害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遂前往司法部门请求调解。


  鄞州区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徐某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该物流公司,并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因此徐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徐某的交通意外发生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徐某作为物流公司的司机,定点为几家企业送货,发生交通意外的地点也是其日常送货的必经之路,因而可以认为该地点为徐某的工作场所之一。

  由此可见,徐某在送货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属于工伤,物流公司应当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物流公司同意按照工伤标准对徐某进行赔偿。  

     (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关闭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   无图版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宁波公益网 系统支持:DZX3.4   志愿者咨询/联系:QQ:641061882   捐赠QQ:641061882    志愿者QQ群:暂停加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宁波公益网立场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本站运行在腾讯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12029035号-3/浙ICP备12029035号-4 Powered by 宁波公益网 Copyright© 20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