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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透明,应以法律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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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22: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慈善事业正处于重要发展阶段,如何有规则地公开透明,慈善界和全社会都亟待补课


  比尔·盖茨访华时,曾就社会热议的慈善公开透明问题提问:难道你们的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基金会每年需要公布年度收支报告吗?回答当然是有。盖茨的不解进一步加深了:那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公开的呢?


  的确,外国人对“中国式公开”存在不解。在发达国家,政府事务全面公开,但对于慈善组织特别是私募基金会,则另当别论。比如,盖茨在宴请中国慈善家时特别规定要保守秘密,结果至今也未见50位慈善家的完整名单。因此,尽管晚宴是围绕慈善这样的公益主题,但也被纳入私密性范畴。


  这样的文化,似乎令人难以理解。在我们的语境里,私权的隐私缺少被尊重的习惯。正所谓“公众人物怎么能有隐私”,“就应该彻底透明”。于是在中国,常见的态度就是要求慈善组织公布原始单据,甚至每张发票。个人隐私也在要求公开之列,以至于还要查慈善家的“原罪”,看其捐款之前有无不良行为。曾经有从事慈善捐赠的企业家遭受质疑,甚至蔓延到要求对企业家的家庭信息进行披露,无疑打击了这一群体从事慈善的积极性。不做慈善不会受到任何批判,而做了慈善却会受到广泛质疑。确实有必要反思中国式慈善的透明方式了。


  合法的未必都要透明。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如果完全透明,任何一个人都能随时查阅其任何资料,这样的机构也不会有正常办公秩序。更进一步,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公民的隐私,那么,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会受到侵害。


  透明公开,应以法律为界。我国法律规定,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再向社会公布。年度审计和检查是基金会监管与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具有明确规范的专业性工作。这就是法律的基本公开底线。一旦越过了这样的底线,就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也许有人会问:做好事还怕公开吗?问题在于现代慈善并不要求知恩图报,而是强调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何况捐赠自愿是基本原则,如果一味公开,就可能形成攀比之风。因此,包括中国法律在内,都规定捐赠信息的公布需要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有的慈善组织一度把每个人的捐赠数额全部向社会公布,结果适得其反,需要引以为戒。


  也要看到,在中国,确有一些组织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透明公开标准。但由于公众注意力往往随着热点转换,这些公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未引起足够关注。而即使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信息公开依然有很多优化空间。


  尤须注意的是,慈善还应强调信息应对捐赠者本人公开透明。捐赠是一种高尚行为,并非法定义务。捐赠人的信息是否公开、善款如何使用,需要首先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对捐赠者而言,应得到较为系统的善款使用信息反馈,否则也会对慈善事业造成另一种伤害。


  我国慈善事业正处于重要发展阶段。如何有规则地公开透明,慈善界和全社会都亟待补课。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现代慈善的发展格局,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基本尊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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