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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热点] 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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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9: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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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公益网讯:昨日,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经过十几个小时持续发酵,转载或评论该话题的网民不计其数,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拐卖人口导致一个家庭的破碎,人贩子令人深恶痛绝。但对于人贩子的惩罚是不是应该判处死刑,死刑真的能够抑制拐卖人口的犯罪吗?对此,深晚记者采访了多位市民、律师、检察官等人,对此问题,他们纷纷表示观点。

  记者发现,最初被网民转载是一张底色为黑色的图片,图片有一位流着眼泪的男孩子并配文“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贩卖儿童死刑。”落款则为“某某公益宣传”。在此图片被数以万计的网民疯狂转发的同时,一些由资讯公众号发布的内容相似的帖子也纷纷露面。曾经制作《深圳下雪了》的云来团队也迅速推出名为《支持贩卖儿童者死刑》的H5微信产品。

  这些帖子中都以视觉震撼极强的图片为主,配以情节曲折、催人泪下的寻子故事,极其煽情,最终的导向便是支持人贩子判死刑。网友们纷纷留言表示支持,一些知名人士以及社会公众人士也纷纷转发或留言,表达自己的意见与看法。

  各方热议


  《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对人贩子和买家恨之入骨

  孙海洋是电影《亲爱的》中的原型之一,提到拐卖小孩,他的声音激动起来:“买家要判刑!人贩子要死刑!我特别支持。”8年前他的儿子孙卓被人贩拐走,至今杳无音讯。对人贩子的恨,没有人能比他更深。“只要有人找我,我就会跟他说我儿子丢了的事,这么多年一遍遍揭开自己的伤疤,为了别人可以关注,可以帮我一起找。”

  最近一次有人打电话说在山东某地看到一个孩子,疑似孙卓。孙海洋立即赶到山东,却再次失望了。“虽然不是我的小孩,但我通过打听知道这个小孩是这家人买来的。”孙海洋向当地警方报警,以求解救这个小孩。像这样的情况发生过多次,8年寻子路上孙海洋帮助解救至少20名被拐儿童,宝安的一个家庭就在他的帮助下找回了丢失的儿子。

  “我对人贩子恨之入骨,对买家也不能原谅。”看到网络上发起的“呼吁人贩子死刑”的声音,孙海洋说自己绝对支持,希望通过量刑的加重打击猖狂的儿童拐卖现象。

  微博打拐名人邓飞:反对对拐孩子者一律死刑

  微博打拐发起人邓飞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他表示,他的微博打拐团队在4年打拐实践中了解到,中国儿童拐卖是一个系统而复杂问题,它的表象是拐卖,它的背后是诸多问题:譬如城市人群不孕不育增长,计生政策和家族传承,譬如养老忧虑失独痛苦等等。

  “我理解呼吁死刑者的愤怒,我也同意加码对拐孩子者惩罚,并开始惩罚买孩子者,遏止买卖市场,但反对对拐孩子者一律死刑。”邓飞表示处死刑有法律流程,死刑也从来不是问题根本解决方法。朱元璋杀贪官扒人皮,也没有解决王朝腐败问题。贩毒一样,拐卖也一样。对于此次的刷屏式转发,他认为网友不应简单粗暴,也不应做口炮,人云亦云,独立冷静才能找到儿童拐卖问题症结,对症下药。“从来没有一劳永逸的灵丹妙药,我们需要耐心、时间和艰苦卓绝的努力。其中政府要多努力,因为有些问题只有政府政策才能解决。”

  幼儿妈妈:同一立场两种观点

  家住南山的林文宁女士是一位年轻妈妈,半年前喜获第二个宝贝女儿。“人贩子必须判死刑,一定要严惩!”林女士表示,作为一位母亲,自己对人贩子的卑劣行为深恶痛绝。虽然人贩子没有杀人,但是丢失孩子对一个家庭的伤害一辈子不会愈合。同时,林女士建议给每位孩子采集指纹和DNA,建立全国联网档案,对于人贩子,不论男女老少,应直接判死刑,不得减缓、不得保外就医等。

  家住福田的吴燕芬女士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她表示,人贩子判死刑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她支持以“终身监禁”的方式严厉打击贩卖儿童的行为。

  网友:压倒性支持人贩子判死刑

  记者在两大主流微博上发现,超过9成网友支持人贩子判死刑。微博实名认证用户、知名女诗人赵丽华说:“彻底杜绝拐卖儿童犯罪,没别的办法,两招奏效:第一、人贩子必须死刑。第二、任何一个地区儿童丢失超10例,当地公安局长以渎职罪查处。”另外一位微博实名认证用户、香港艺人张智霖直言支持死刑。

  与此同时,也有网友呼吁家长要加强对小孩的保护以及看管力度,不能轻信他人,更不能随意向他人透漏小孩的信息以及行踪。“在小孩懂事的阶段,要让小孩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律师说法


  相对于市民网友众口一词的赞同,来自法律界的声音要冷静许多。


  莫用感性思维思考理性规定

  “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拐卖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视情况可以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处死刑。”面对汹涌民意,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介绍,网民的转发不理性,刑法中对人贩的量刑从5年到死刑不等,这里面已经包含了死刑,如果凡是人贩子都需要死刑,这变成了“同态复仇式”的偏激做法。

  赵律师表示,用感性的思维去思考理性的规定显然是有偏差的。他以故意杀人罪举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情节相比较更为严重一些,但量刑也分轻重,所以我不赞同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这一说法。”

  赵律师认为国家层面上对人贩子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执法层面可加大力度,“法律有了,执法必严,人贩子量刑在五年到死刑不等,法官和检察院在裁决上可依据不同情况,加强处罚力度,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作为直接监护人的家长更担着保护孩子的重任。赵律师表示很多家长怀着愤怒的情绪转发,但也要反思自己平时照看孩子是否有麻痹大意的地方。

  人贩子要追责,买家也应处罚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璇玲律师的观点与赵律师相同。她认为,立法中已经对人贩子的处罚有了明确规定,如果采用“以暴制暴”方式,认为凡是人贩子就要死刑,反而会使得犯罪成本升高,“如果人贩子的量刑升高,拐卖来的孩子奇货可居,很多人会铤而走险,为了金钱继续犯罪,达不到遏制拐卖现象的目的。”

  她同时表示,现在的法律对买家的惩罚较轻,对买家应该加大量刑力度。她告诉记者,《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郭律师认为,正是有了买家,才促发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卖方市场的繁荣,买拐实际应该同罪。“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同样适用于儿童。人贩子要被追责,买家也应该被鞭笞处罚。”律师郭璇玲在自己的朋友圈这样写道。

    来源:深圳晚报 记者刘菲菲 崔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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