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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新闻] “法制化”决定慈善事业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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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行善其实很不容易!”这不是说中国人缺乏善心、不想帮助人,而是指在当前制度下“善门难开,善门难进”的尴尬。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促进司司长王振耀说:“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慈善机制落后于整个社会的慈善热情?”(9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从韩愈的“博爱”到张载的“民胞物与”,仁爱思想一脉相承。尤其是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孔孟之道得到空前的继承和发扬。而且,现代慈善业的开创者、全球闻名的大慈善家、钢铁大王卡耐基有一句名言:“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但是,中国社科院首部慈善发展蓝皮书指出,中国的慈善机构尚处于初级阶段,不仅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行政化色彩浓厚,远没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没有专门提供慈善服务的人和机构。中国人的慈善心被不方便的制度扼杀了。

    慈善作为一项崇高的事业,我们每个人都热衷于参与。2005年31亿元,2006年100亿元,2007年309亿元,2008年则超过千亿大关。应该说,中国的慈善事业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和巨大的救济能力,它对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都能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与美国相比,我们这点善款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2007年,美国的善款总额达到了3064亿美元。笔者认为造此后果的罪魁祸首莫过于“官僚化”了。首先是主管部门和领导“官僚化”。北京市非营利研究发展中心理事商玉生准备以个人名义以个人资金建立吴作人美术基金会,当申请递交给了主管部门,该部门领导第一句是:“吴作人有钱,捐给政府不就完了吗,干什么搞基金会?”第二句是:“申请建立基金会的人多了,不可能都批准。”其次是慈善机构希望“官僚化”。本来,政府只是慈善事业的服务者、推动者,民间慈善组织才是主体,政府不可能代替慈善机构。但是,却有中华慈善总会的下属机构向会长范宝俊“报喜”,因当地政府对慈善事业很重视,把市里的慈善会变成了全额拨款单位,从此吃上皇粮不愁经费了,大家都很高兴。毫无疑问,民间组织找到“婆家”吃上财政饭的确值得庆贺,但却抹杀了慈善事业的社会属性。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强调,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进一步发展中国慈善事业,需要各方面的热心支持和鼎力相助。但是,我国慈善事业却遭受着慈善管理体制的“瓶颈”。我国对民间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体制,既要有登记机关,还要找一个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一个民间组织先要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每一笔捐款以及如何落实这些捐款,都要向主管机关汇报。批准了才能执行。收捐款容易,用捐款难!

    勿庸讳言,我国慈善事业正处于一个关键发展时期,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发展慈善事业已经具备了重要的经济、物质、文化和社会基础。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的慈善意识、慈善规模、慈善组织、捐赠机制、法律制度等方面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增强和完善。而且,笔者还认为发展慈善事业也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全面激活慈善事业的生命力。同时,慈善事业要走上法制化的轨道。首先,慈善事业的运行和管理要摆脱政府控制而完全由民间组织来进行,也就是要去政府化、行政化;其次,慈善事业需要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来进行规范,这是任何事业获得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法制化;最后,慈善事业要克服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而走向系统化,以充分发挥现有慈善机构的救济能力,即系统化。人皆有恻隐之心,中国从古至今不乏善人善举。慈善事业不破“官僚化”思维,不走“法制化”轨道,就难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有效调动全社会行善的激情与潜力,中国的慈善事业也就难以快速长大。
发表于 2009-9-24 14: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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