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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方性法律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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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不断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持有宁波市常住户籍并持有宁波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政府公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家庭残疾人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管理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持有效《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接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要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作用,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家庭经济状况。县(市)区民政部门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材料返回给同级残联。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两项补贴资金。

  (三)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四)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重点督查落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推进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按照《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76号),组织做好家庭收入认定、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做好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组织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做好培训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充分利用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五)形成政策合力。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促进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服务相互配合,形成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的政策合力。通过家庭照顾者培训、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社区支援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家庭照顾残疾人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整合,推动残疾人、老年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抓好工作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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