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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全险"不是全部险种 买了"全险"不"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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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08: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丁 安 绘


  自己买车时委托4S店办理了“全险”,但当车辆被盗后,却不能全额赔付,自己还要承担20%的损失,家住宁海的陈先生表示无法理解。记者对此作了相关采访,发现所谓的“全险”其实只是坊间一种口头表达方式,业内并无“全险”一说。
  买了“全险”却不“全赔”
  陈先生于去年4月购买了一辆20余万元的汽车,半年后车辆被盗,在3个月内未找到失窃车辆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当时陈先生想:自己的车辆买过盗抢险,应该能获得全额赔付。不料,保险公司只承诺给予车价80%的赔付,另外20%约5万元的费用要陈先生自行承担。
  “当时店方明确告诉我办理了全险,为什么不能全额赔付呢?”陈先生说,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玻璃险等,并支付了1万多元的保费,现在真正发生理赔了,却还要自己支付5万元损失,太不合理了。
  对于陈先生反映的问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人员表示,普通的车辆盗抢险只赔付车主80%的损失,如果车主不愿意支付余下20%的损失,还应再购买“盗抢险不计免赔”。现在车险种类繁多,人们一般认为把汽车基本险加上玻璃险和划痕险就称为“全险”了。
  保险行业没有“全险”概念
  事实上,“全险”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市消保委认为,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行业规范上讲,并没有“全险”这一概念。车辆险若要全保齐,有将近20种,而且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会开展每一个险种。
  市保险行业协会也表示认可消保委这一说法。据介绍,有些保险代理机构或推销员所谓的“全险”,只是将车辆基本所需的各个险种叠加在一起,进行捆绑销售的一种“说法”,实际上,各商家和保险公司的具体险种并不完全相同,而保险行业内根本就没有“全险”这一概念,所谓的“全险”只是覆盖了大多数风险。
  据市保险行业协会介绍,近年来,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宁波市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准入、代理保险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出台了《宁波市保险兼业代理合法合规提示基准内容》等有关文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下一步将在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要求销售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全险”说法,以免造成消费者误解。
  购车险应注意免责条款
  虽然,有关部门对“全险”的解释让人对“全险”有了清楚的认识,但实际上,就算是已经购买了保险,有不少情况保险公司还是有免责的权利。如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及驾照没年检、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自然灾害事故中的地震或海啸引发的车辆损坏、发动机进水,以及发生事故之后的精神损失等,保险公司也视为责任免除;修车期间发生的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车轮单独损坏、轮胎爆裂而引起的事故、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未经定损直接修车、非全车被盗、撞到自家人等多种情形,也不在赔付范围内。
  因此,对于车主而言,并不是投保种类越多越好。市保险行业协会表示,“新手”出险几率较大,可以尽可能多买几个险种,而对老司机来说,除“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基本险种之外,可以有选择性地购买一些适合自身需要的险种。
  宁波日报记者张 燕 通讯员孔 颖 严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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