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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话题:性骚扰何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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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羊城晚报2009年)近日审议的我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中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引人关注却又颇为费解。某报“给女性发‘黄段子’可视为性骚扰”的解读,似乎也在提示个中疑虑。

“性骚扰”这个恶名自1974年出现以来,世界各国在立法上一直存在着定位困惑,抽象、理性的定义会带来认定难,而描述性的界定又因涵盖不足和不加区别,导致诸多的“漏网”和误伤。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骚扰,想来也是受困于此。

本次审议的“规定”对性骚扰界定为: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方面的骚扰,通过语言、行为、影像、手机短信、网络文字等方式的猥亵。这对“性骚扰”的解释并不清晰。更重要的是,性骚扰的对象为什么只能是女性?男对男、女对男的性骚扰,现实中并不少见,曾经轰动全球的美国迈克·杰克逊性骚扰案,受害者就是个男童;“站街女”对路人抛媚眼,更为时下常见。而且,性骚扰不一定需要有“便利条件”,不便利的环境同样可以施行不轨,难道就不是性骚扰了?

至于猥亵,我国刑法有“猥亵罪”,其行为性质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性骚扰里的猥亵应指“其他手段”里的情节轻微者,而在信息时代,光、影、色、音以至行为艺术等的传媒介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性骚扰现象五花八门,岂是“规定”所列的五种方式可以蔽之?就说“黄段子”吧,有人厌恶也有人喜欢,恋人之间以带“黄”段子调情戏爱,也是常事;“词欲巧”的段子,黄不黄也是各花入各眼,遑论猥亵与否。

性骚扰现象纷纭复杂,国际上对于“性骚扰”,能较科学认定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通过的相关决议:“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据说国际劳工组织曾作相关调查,表明许多公司性组织已采用这一标准。由于简明易行,也为不少法庭所接受。

法律的尴尬导致性骚扰的尴尬,要让法律具有真正的普适性和操作性,这样的智慧与成果是可资借鉴的。

26%女性职场遭遇性骚扰 我国将立法禁止性骚扰

26.81%的女性在职场遭遇过性骚扰。这是在对2348名网友进行联合调查后显示的结果。 虽然如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和转换工作的难度让许多女性保持了沉默。

调查:26.81%的女性在职场遭遇过性骚扰

立法:量化性骚扰 国家应单独立法

◇ 性骚扰可能定义为“除**之外的性接触”取证有一定难度,男性遭遇性骚扰也有望得到保障

◇ 四分之一女性在职场遭遇性骚扰,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人大代表: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和惩治"性骚扰"

近日,从全国“两会”传出消息说,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写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作为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家建议稿的参与者,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向记者表示,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取证有一定难度,具体问题还要靠单行法(对其单独立法)来解决。

我国将立法禁止性骚扰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两会”上向媒体透露,“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今年6月,国务院将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这一送审稿的主要内容有:将男女平等写进总则,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并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等作了重要的补充。不过,性骚扰的定义以及如何处罚性骚扰在这次法律修改中并没有作具体规定。

此次修订只是“初级阶段”

“如果能将禁止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只是‘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单行法解决。”作为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家建议稿的参与者,巫昌桢教授昨天这样对记者表示。巫昌桢教授说,目前虽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的已经制定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规,但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此次禁止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只是象征性地被提出来,希望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具体的细节需要靠单独立法来解决。

关键词

性骚扰

对于性骚扰,目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它属于性歧视的一种形式,是通过性行为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

新闻延伸∶妇女是弱势群体?

一旦将禁止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意味着将妇女看成了弱势群体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教授解释说,目前从总体上来讲,妇女就是处在一种弱势地位。国家之所以提出要保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就是因为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中出现了“要男不要女”的问题使妇女就业比较困难。

性骚扰如何取证?

“取证主要还是靠当事人。”巫昌桢教授介绍说,目前性骚扰案件还是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即便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不意味着取证将变得容易。

据了解,将禁止性骚扰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来,以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至于更具体的问题,还要靠单行法(对其单独立法)来解决。

男性也遭性骚扰?

除了妇女,男性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会遇到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巫昌桢教授介绍,由于目前受害者以女性居多,因此这次将禁止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首先解决的是妇女问题。如果第一步非常顺利的话,那么在下一步进行单独立法时,禁止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将会不分性别。

同时,巫昌桢教授还透露,性骚扰的标准和级别等细节,理论上还都在探讨,其实最后都要通过对其单独立法来解决。性骚扰有可能会定义为“除**之外的性接触”。 (以上观点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

2003年6月,北京市首例性骚扰案的原告雷曼在家中向媒体展示50份书面和录音证据,状告某先生对其性骚扰。法院受理此案后,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雷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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