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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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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5: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借助专业公益组织平台实现自己的公益愿望,这种合作本属平常。但自今年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负面新闻发生后,中国公众对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产生了极大的质疑。据此前公益调查显示,近七成网友认为公益机构不应与企业进行合作,有可能会使企业利益与公益目的混为一谈,近半数网友认为,企业只需捐钱给公益组织即可。
  
  拒绝接受 “非善之财”
  
  企业专项基金需接受监督公益营销 以合同控风险国际经验: 有条件合作
  
  10月17日,曾深陷质疑漩涡的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表示,红会将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运动与企业合作关系政策》指导意见,制定出中国版红会与企业的合作标准,以便规范与企业合作的行为,明晰企业合作的边界。
  
  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是否应有选择?如何避免利益输送?如何进行规范型管理?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其实,中国公益组织一直在探索。
  
  善款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是生存发展和实现公益目标的关键,但是否只要有企业给钱就可以拿来用?民间公益组织瓷娃娃,虽一直资金短缺,但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仍然是:不。
  
  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前身为瓷娃娃关怀协会)成立于2007年5月,由成骨不全症等罕见病患者自发成立,协会致力于为脆骨病等其他罕见病群体开展关怀和救助服务,维护脆骨病患者在医疗、教育、就业、关怀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推动有利于脆骨病等罕见病脆弱群体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出台。
  
  据协会负责人王奕鸥表示,瓷娃娃主要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支持,虽然他们经常会为资金短缺犯难,但对于与协会救助目标不一致的企业,捐款再大,他们也不会接收。
  
  近期,某烟草集团的代表与协会洽谈合作项目,希望购买一批瓷娃娃的明信片作为交换,企业期望协会能在明信片上印制烟草集团的标志。王奕鸥谢绝了这个合作,“我们协会本身是追求生命健康,而烟草带来的是损害健康,我们不会接受这种合作。”在她看来,公益机构的品牌维护非常重要,如果接收这类与公益机构宗旨不符的捐赠,对公益二字是一种伤害。
  
  “公益机构什么钱都拿的结果,就是再也拿不到钱。”王奕鸥说。
  
  作为非公募基金会,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虽然主要的合作企业还是发起人,但常务副秘书长赵华对基金会与企业的合作仍然有非常清晰的前提标准,她认为基金会在选择企业时会从四个方面来考虑是否开展合作:一、合作企业的经营合法性和企业责任,基金会不会与非法经营的企业合作;二、合作企业所在的行业和领域,合作企业自身产品、服务和行为对于社会要有积极有益的影响;三、合作企业需要认同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及合作项目的项目目标;四、企业与基金会合作要有持续性,基金会更希望与企业的合作是基于双方长期的合作需求,这样才真正有利于企业和基金会双方持续发展,取得双赢的结果。
  
  企业专项基金需接受监督
  
  企业与公益组织还有一种合作方式是企业通过捐款在基金会下面建立专项基金,以实现某一特定方向的公益目标。在专项基金的管理上,企业与基金会是一种上下级关系。专项基金的使用需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及指导。
  
  目前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的下设专项基金共有13个,“你的捐赠你做主”是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提出的口号,按照基金会副秘书长陶鸣的说法,这是基金会尊重《捐赠法》的体现,企业与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合作,在其下设立专项基金时,除了需要符合基金会宗旨、章程及业务管理范围等大方向外,必须提供企业的一些资质证明,在确定与企业共同设立专项基金后,思源基金会会在民政部为各专项基金办理注册手续,并为其取得独立身份,成为非法人的独立机构,为专项基金争取最大的“自由”,各专项基金手里都握有独立公章,便于其开展公益活动。但即便基金会努力给企业管理权,专项基金的使用仍不能脱离基金会的监管。基金会人员会进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专项基金执行项目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将从旁辅助,起到引领和指导作用。
  
  与企业共同管理专项基金,对双方来说,都是实现透明公开的督促,“以前我们对企业说我们基金会去了哪些边远山区,当地有多贫困,对他们来说都只是个印象,但在共同参与项目执行的过程中,企业会更切身感受到参与公益的意义。”陶鸣说。而为了避免关联交易,在项目运营到一定阶段后,基金会会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基金的评估。
  
  公益营销 以合同控风险
  
  公益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商业活动,究竟如何监控项目不被企业绑架,以公益之名,实则获取暴利?
  
  去年3月,中国扶贫基金会与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北部区共同发起“奥迪北部区慈善基金”, 奥迪北部区每销售一辆奥迪品牌汽车,就自动捐入基金30元;基金的使用区域将主要集中奥迪北部区下辖三省二市,善款主要应用于扶助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和人道主义救援。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益营销案例,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王行最表示,为有效控制公益营销项目的管理风险,中国扶贫基金会特地制定了《公益营销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
  
  扶贫基金会首先会对企业进行调研,评估企业的公益性质是否与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相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主导企业公益营销项目的管理权,企业必须按照基金会相关的制度及规定,对项目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测。
  
  所有公益营销合作项目在扶贫基金会均采取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必须在中国扶贫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中委任,如有必要可签订专项责任合同。公益营销项目合作中,如果相关合作方经基金会授权并在基金会项目发起部门的指导和监测下,可以进行筹资、劝募等相关活动,但所筹资金必须进入基金会的账户。
  
  国际经验: 有条件合作
  
  国际经验也为中国的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一直与企业保持着“有条件”的合作,在联合会内部,关于红十字会如何同企业进行合作的指导意见共有42页内容。指导意见第一步要求红十字会需要对合作企业进行非常详细的评估,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同红十字会展开合作。
  
  首先,这个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且不能生产武器,或者会带来环境污染的可能性,甚至烟草企业都不能在选择之列。
  
  第二步,要清晰定义红会跟企业合作范围,是战略的伙伴关系,还是单独的赞助活动,或者是有销售内容的关系,这种关系必须通过详细的合同、协议来规定。而在这种关系确定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做到完全透明、诚实地向公众公示。
  
  为了避免人们怀疑红会通过私下运作赚钱或公司私下谋利,这种合作关系可以选择在网上、年度报告中公示,让公众知晓红会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合作方式等内容。
  
  同时,指导意见还专门指出,合同须明确红十字会有权查看合作企业的财务报告以进行监督,“企业须同意保留所有的财务记录并让红十字会进行查看。红十字会有权对该公司的账簿进行独立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支付。”
  
  在满足这些前提条件的基础上,作为公益机构的红十字会与企业的合作,将可以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受益者。
  
  ■专家观点
  
  鼓励透明规范合作
  
  肯定“可接受的私利”透明原则仍为关键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中国红十字会急需借鉴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相关经验,非常支持中国版指导意见的出台。”王振耀称指导意见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要特别注意规范红十字会和企业合作的透明度。比如,明确合作企业要公开披露享受到了哪些政策优惠,并定期公布和红十字会合作项目的财务报告,以披露资金来源和走向。二是要明确鼓励中国红十字会和企业合作,实现其所管理慈善资金的增值保值。比如,可以向英国红十字会学习,鼓励红十字会直接办企业,也可以直接引进国际红十字会的经验,对合作企业列明规范,指出哪些企业可以合作,哪些不能合作。
  
  肯定“可接受的私利”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示,公益机构与企业合作是否需要一个底线需要就事论事。他认为必须要清楚,企业与公益机构的合作并非一种无私行为,这种行为不同于个人捐款,企业支持和参与公益往往都带有一定的私心, 对于这种 “私心”,国外称为“可以接受的私利”。有的企业甚至急功近利,追求比商业投资还要高的回报,如果是这种合作就不足取。但更多的企业则是作为公司市场战略、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追求长远利益和价值,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有联想的公益创投、英特尔的“芯世界”项目,其投入在于推动社会创新,这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社会美誉度。
  
  透明原则仍为关键
  
  对于公益机构与企业合作时需要把握的原则,徐永光认为,首先,企业与公益机构合作要公开透明,因为涉及合作一方有商业利益,另一方以慈善品牌做背书,透明更为重要;第二,企业不能有暴利,锁定合理的回报,高出部分应再投入或分成;第三,慈善机构要有项目叫停权,有了这个权力,对方就不敢不守规矩。
  
  在公益机构与企业合作中,企业会在此过程中获益,只要把握以下两条原则,就应该接受,一是不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不违背道德伦理。另外一点是,与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需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专业领域相关,如儿童基金会可以在儿童健康项目上与商业机构合作,但做老人项目就不合适了。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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