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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防法》五大重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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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0: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宁波日报4.22城事周刊
今年5月1日开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就要实施了。
  与现行《消防法》相比,这一新法有哪些不同?它的实施对读者朋友的生活有何重要影响?企、事业单位更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4月17日,记者专程专访了宁波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马宁,请她为大家作一专题解读.
  审批验收
  手续大幅度从简
  消防设施
  定期检查明确为一年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马宁告诉记者,“除了国务院和**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新《消防法》将大大简化工厂、写字楼、住宅建设的审批验收手续。”
  “举个例子,一个200平方米的工厂,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审核和验收分别需要20个工作日和17个工作日,有时候遇到假期,还要再往后拖。而新法实施后,像这样的建设工程,只要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即可。”
  马宁说,新《消防法》实施之后,宁波各县(市)、区约有五成以上的审批项目可以转为备案,而宁波市一级消防部门也将减少三成以上的审批项目。同时,新法还特别强调单位在消防工作上的自律,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自觉执行国家规范要求。
  此外,新《消防法》实施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也无需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了。
  “为避免多头审批,方便群众,《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马宁对此特别解释。
  但她提醒:“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虽然不再进行消防审批,但新法规定承办人还是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
  定期检查明确为一年
  现行《消防法》规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但这个“定期”到底是一个月还是三年五年,没有准确的说法。对此,新法作出了规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明确强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马宁说,单位每年的检测记录,可以单位按标准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来完成。
  据了解,目前,宁波这样的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已经有很多,单位选择余地很大。
  “在强调自律的同时,新法还明确了惩罚规则。消防监督机构将对单位的检测记录进行不定期抽检。如发现记录有问题,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新法另一个引个注目的新规定是: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限期整改
  不再是“避风港”了
  按照现行《消防法》,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后,消防部门往往会先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待隐患单位逾期不改后再进行处罚。
  “这一前置条件在新法中基本取消了。”马宁说,“为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新法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并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新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
  针对某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新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这些规定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处罚不全、不严密的状况,更好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消防通道
  堵塞最高要罚5万
  2008年11月20日晚,江北消防官兵曾对辖区四个住宅小区的道路通行情况进行了测试,发现只有一个小区的道路能保证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在位于江北华辰大桥附近的天水家园小区内绕一圈竟花了50分钟,而正常情况下,三五分钟就够了。
  官兵们说,根据他们的经验,无法在夜间保证消防车顺畅通行的小区还有不少。
  这个结果让消防部门忧心不已。
  马宁说:“目前小区消防通道不畅通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形:一是有的小区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不让车辆进入,人为地设置水泥墩或其他障碍物;二是有的小区在消防通道上乱搭乱建;三是有的小区为了防盗实行封闭式管理,忽略了消防车道的畅通;四是私家车随意停靠,堵塞消防通道。”
  按照现行《消防法》,如果小区居民发现消防通道被占用,首先可向当地的消防大队投诉举报,消防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通知书》,如果其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那么消防部门可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被处罚对象不服从处罚结果,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果仍然不服,最终将交由法院裁决。“走完这些程序,往往已经过去几个月,甚至一两年了。”马宁感叹。
  新法在此有重大改变:凡符合以下四种情形者,如“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将当场受到处罚。其中,单位违规罚款最高达到5万元。
  农村
  纳入消防安全规划
  今年以来,我市已发生了3起较大火灾事故,致3个家庭8人死亡。值得注意的是,这三起火灾都是发生在农村。
  1月12日凌晨,余姚市兰江街道郭相桥村莫家湖自然村178号出租房发生火灾。大火烧毁4间砖木结构平房,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来自贵州籍的周某夫妇和他们的两个孩子不幸遇难。1月16日,江北区洪塘街道一出租房发生火灾,导致一名小孩死亡。1月29日,余姚市河姆渡镇翁方村宋家自然村一幢乡间别墅起火,导致一家三口身亡。
  马宁说,近年来,我市城镇火灾发生率得到了明显的控制,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我市乡村火灾事故呈现上升趋势。
  “新法实施后,这样的现状将得到改观。”马宁介绍,新法将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了“城乡规划”。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全新关注。
  新法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二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相关链接
  新增15类
  消防违法行为
  据介绍,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金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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