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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打零工”意外死亡应该怎么争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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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0: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老板在鄞州区集士港镇有一家废品收购站,前不久,因为需要搭建一个钢架棚,于是就把该工程给了熟识的同村人张某来做。接到活后,张某便又找来了章某等5人开始搭建。

  不料,开工第一天,章某就不慎从顶棚架上跌落。工友们第一时间将他送到了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当日下午死亡。

  死者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安葬费、死亡补偿金、抚养费等计人民币65万元。

  鄞州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科:

  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一起雇佣关系。但是考虑到章某意外死亡,对家庭造成一定经济上的损失及困难,因此在赔偿问题上尽量以国家工亡赔偿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集仕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调解下,从死者家属的角度出发,张某同意给予65万的赔偿金。但是其提出两个要求:第一,希望能分次赔偿;第二,要求废品站张老板一同承担该次赔偿。

  因张老板将该项工程承包给没有该项工程资质的张某。因此造成事故后,张老板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调解,废品站张老板最终同意承担一半赔偿金,分两次赔偿。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除了注意人身安全外,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此案中若雇佣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而后导致的工亡赔偿,就可以在工伤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废品站老板将工程交由正规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近半的赔偿金。(毛磊 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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