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单位或个人,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如:根据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所得税中扣除。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