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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建房施工发生意外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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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3: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朱某在周女士的宅基地上建房施工时,不慎从二楼跌下,导致肋骨、锁骨等多处骨折。出院后,就其相关赔偿事宜却引来了巨大的争议。
  原来,周女士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了刘某,刘某又聘请了朱某粉刷外墙。周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把整个工程承包给了刘某,并且双方有书面约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伤害等概不负责;而刘某则认为,周女士是老板,他和朱某都只是周女士雇来的小工,周女士有责任对朱某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鄞州区司法局: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认定周女士与刘某、朱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周女士在将工程承包给朱某时,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周女士除参与施工方案的讨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外,其余工程项目均由刘某负责,直至工程结束,朱女士也不对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负责。由此可以认定,周女士与刘某之间属于“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周女士作为定做人,不对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朱某是刘某聘请的粉刷工,与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刘某应对朱某的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鄞州区司法局东吴司法所调解,刘某支付朱某全额医疗费,并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等所有赔偿金。周女士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刘某人民币20000元。
  特别提醒,宅基地主人在将工程承包给他人施工之前,尽可能地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书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董小芳 王琼硕 毛磊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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