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一年后仍有权要求支付
法律讲堂
去年3月,王女士因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遂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时单位并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王女士也因为不知有该项规定,所以未予要求。
前不久,从朋友处得知该规定后,王女士向原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料,单位却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支付。
鄞州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王女士在原单位工作18年,因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应当向王女士支付1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事实上在今年7月才知道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事,但依据常理,法律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是面向社会公开公布的,王女士应当知道,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算。王女士于2012年3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今1年零5个月,因此,该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而《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又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王女士虽然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8年,但用人单位只需按照12年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经鄞州区司法局东吴司法所调解,用人单位按照2500元/月向王女士支付了30000元经济补偿金。(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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