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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诱之”恐难燃捐款者慈善热情2013年03月13日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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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09: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红十字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盐城市红十字会捐薪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今后捐款者在遭遇困难时可优先得到救助,并可获得相应表彰。这意味着,盐城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捐薪回馈激励机制。据介绍,盐城市红十字会出台的这一举措,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为全国首创(3月12日《现代快报》)。

频频曝出的丑闻之后,各地红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捐款减少”问题。在此背景下,盐城红会首推“捐薪回馈激励机制”,或许正是为了逆转“募捐”工作的颓势。只是,既然民众的传统认知中,“献爱心”等慈善举动,始终以“无偿”为逻辑起点,那么如今所谓“捐款者可优先获助”的提法,就难免略显突兀和功利。所以,与其说它是一种全新的慈善方式,不如说是一种颠覆性的慈善理念。

盐城版的“捐薪会员管理办法”,字里行间所兜售的是一种“利己”本位的慈善观。比如,“捐款的数额,对应着不同材质的博爱奖章与荣誉职位”;再比如,“累计捐款1000元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遭遇意外时,可向红会申请得到不少于其累计捐款金额的救助”……凡此种种表述,无一不充斥着“利益说服”、“实利引诱”的路数,皆与爱心捐款本应有的“无私”品质相距甚远。从中,我们极易预感到,慈善行为彻底“去高尚”、世俗化的风险。

当红会给予捐款者太多利益承诺,悄然间已将神圣的“募捐”急速矮化成类似推销、叫卖式的场景,坦率地说,这本身就足够失败!实际上,在评价盐城红会的此次“创举”时,很多网友纷纷表示“太像商业保险了”。的确,只有商业保险才讲“投资—回报”的那一套,而慈善捐款原应是“完全利他”、“不求回报”的。一旦红会用叫卖“商业险”的姿态募捐,总难免给人角色错位之感。某种意义上,“以利诱之”的劝说策略,何尝不是对捐款人的某种侮辱呢?

即便跳出那些执拗的价值信仰,“捐薪回馈制”同样面临着极现实的操作困境:既然承诺“捐款者可优先获助”、“捐款1000元以上,本人及相关亲属,可申请不少于捐款金额的救助”,那可以想见,在“善款”的日常使用中,当地红会就必须预留出相当部分的资金,用以履行此一诺言!可是,若当真如此做,又必将导致流动资金的减少、组织运作灵活性的降低。长此以往,后果可谓堪忧!

说到底,作为倡导爱心的一种尝试,“捐薪回馈激励机制”虽然直接而露骨,却未必能被捐款者认可。当然,在《盐城市红十字会捐薪会员管理办法》中,仍还展现了另一种绝无争议的思路——以更健全的信息公示、更便捷的动态查询,“维护捐款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终究,就募捐而言,让爱心人士相信善款能被合理使用,似乎永远比“诱之以利”来得有效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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