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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 公益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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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19: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羊城晚报
  
  ■利他主义
  
  ■公共利益
  
  ■志愿行动
  
  中国的公益事业、特别是民间公益事业近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快速发展。
  
  公益在英文中的原文为“Philanthropy”。这个词汇有时被翻译为“慈善”,有时被翻译成“公益”。在我看来,这两者本来就是相通的。当然,传统慈善的概念更偏重于针对个人和群体的单纯帮助行为;而现代公益除帮助具体的人外,还涉及社会整体的改善。特别是现代公益往往是一种组织性社会力量的存在,此种力量秉持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原则,从而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但同时又与前两者有很大交叉的领域。但公益与慈善二者在利他主义精神内核上没有太大区别。如果有区别的话,我愿意将现代公益看作是传统慈善的升级版本,而公益是包含慈善基本功能的,就像是软件的新版本包含旧版本功能的一样。
  
  公益首先是一种行动,这种行动的性质是志愿性的;这种行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通过行动而产生的利他主义价值认同、公益组织建构以及公民社会领域,则是公益行动的必然产物。从这些公益所必需的内涵设定来看,所谓现代公益,应是一种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导向、以改变社会体制和社会生态为目标,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志愿行动。
  
  “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导向”,指的是对个人来说,公益意味着一整套价值观、行为准则以及某种生活方式的理由。利他主义价值观认为,人会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奋斗乃至于自我牺牲,这种价值观表面上似乎和人的自利本能相违背,但实际上,为种群的延续和某种群体责任感而自我牺牲的行为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因此利他主义的价值观也可被视为作为社会动物和习惯于集体生活的人类的另外一种本能,其所要求的是满足了人类的高层次的、在精神层面融入共同体的需求。在公益界,此种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基础非常深厚,许多公益从业者和参与者都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情怀。
  
  “公共利益”,指的是人类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在公益的概念里,利他主义行为的最终指向不仅仅是他人和个体利益,更应是公共利益。这一点与传统的、针对个人的慈善行为略有不同:虽然公益行为的对象也是个人,但具有明显的改变社会体系的诉求。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公益与慈善这两个概念是相通甚至一致的。正如邓飞免费午餐的例子所体现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免费午餐行动帮助的是一个个具体的孩子,但组织者更多的时候关注其政策倡导功能,最终是由社会和政府通过制度变革促进了整体公共利益的提升。在这里,公益行为强调的是整体性的改变,而非简单地帮助某个人。这也是笔者在概念的解释中加入“以改变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态为目标”的原因。
  
  “志愿行动”,指的是在不求任何物质回报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行动。作为一种由利他主义价值观所导向的行为,公益行为必须以志愿性为前提。志愿工作所具有的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注定了他们和政客、商人、科学家、文学家等工作都是不同的。
  
  从以上对公益概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将公益行为与市场行为、政府行为、家庭行为等区分开来。公益事业强调公民的价值观、强调公共利益、强调公民的志愿行动。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公民自身力量的成长而促使一个由积极公民所组成的公民社会的出现。公益的最终目的则是通过平等的公民互助而使各种各样的社会成员在物质、情感和价值观上建立强有力的联系,通过动员和帮助公民自身的成长而最终形成人类社会的大共同体。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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