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小兵
(普通高等院校教材:《公益慈善事业管理》,第1章第二节,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6)
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公益、慈善和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这几个可谓耳熟能详的术语在概念上是比较混淆的,在价值指向上是不明确的。本文试图对这几个常用但又比较混乱的术语加以辨析,对“公益慈善事业”和“公益慈善活动”在中国当下特殊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语境下的价值指向加以梳理、确认。
1.关于“公益”的概念辨析
中国较为早的“公益”用例见于鲁迅的文章。譬如,鲁迅的杂文《准风月谈•外国也有》中说:“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洪深编译的话剧本《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幕:“ 王太太有两位姓张的内侄女,很热心公益,在霞飞路一个什么妇女改良会尽义务。”
不过,“公益”的概念,是在21世纪以来才广泛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并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熟悉和参与。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包括港澳台和海外侨胞在内全体中华儿女所展示的公益慈善行动,北京奥运会期间大量志愿者的义工服务,以及2011年“郭美美事件”引爆中国红十字会公信力危机,使得公众对“公益”的认识达到了顶峰。但是,中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关于“公益”的准确定义并不统一,概念内涵有混杂之处,主要表现为公领域的“公共利益”和私领域的“慈善公益”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辞源》中的公益概念为“公共之利益。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这就将公益界定在与私利相对的公领域范畴。换言之,公领域的公益即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共同利益,也是国家或社会为了整体的需要超越地区或集团的局部利益,指向非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譬如,一项事业、公共事务或政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所有人或不确定大多数人的利益。显然,公领域的公益活动,是政府、公民在共同的、共识的领域和场景中关注公共事务,为增进共同的利益,推进社会公正、公平的发展而采取的集体性协调行动。由此可见,公领域的“公益”概念涉及“公共”的范围和“利益”的内容,其概念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受益对象、公众范围的不确定以及利益内容的不确定而造成的。
但是,即便是公共利益,在学术界仍是一个存在争议性的术语,因为公共利益的内容复杂且变化多端,难以寻求一个恒定不变的概念来定义。因此,在法学上称“公共利益”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德国学者洛厚德(C. E. Leuthold)于1884年发表了《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主张公共利益是任何人但不必是全部人们的利益。同一时代的另一德国学者纽曼(F-J. Neumann)1886年发表的《在公私法中关于税捐制度、公益征收之公益的区别》一文中对于“公共性”的理解是开放性,任何人可以接近,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他还提出公共利益受益人的不确定性,即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符合公共的意义。此外,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公序良俗也是一种公共利益,也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符合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利益冲突得到协调、弱者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得到维护等的公共利益要求;并且,在中国大陆的《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表明中国大陆法律界和法学界也承认公序良俗原则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显然,公共利益会因语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
第二,从私领域来讲,“公益”却是指主要由民间行为捐助、捐赠的、促进有关社会公众福祉和利益的慈善公益,通常跟“慈善、博爱、仁爱”相联系,既包括对特定人群的帮助、关爱,这些特定人群包括穷人、残疾人、没有生存能力的妇女孩童老人、无钱医病的病人或家庭、不可抗力灾难的灾区群众等,又包括具有特定行为指向的扶持、帮助,如对教育、科研、环保、文化、体育等事项的捐助。私领域的公益活动与慈善(Caritas或Charity,意指“对他人的爱”或“对有的需求行善和慷慨施舍”;或者Philanthropy,意指“对人的爱”)行为的意义相同。私领域的公益事业又指慈善事业,多指卫生、环保、救济、救助、救灾、心理康复、社区服务等特定群众福祉的事业,参与这种事业的目的主要是参与解决特定社会问题或大众环境问题。
公领域的公益即公共利益和私领域的公益即慈善公益,是两种界定范围不同的理解,会对公共政策与决策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必须清晰地分开。公领域的公益事业是政府等公权力机构和公共部门内的组织机构等公共主体领域的事业,其出现和扩展是近现代国家、政府强化其权力的产物,而与来自个人的通常具有特定指向的慈善公益是不同的。
公共利益语境下的公益事业,既包括公共事业,又包括慈善事业,而慈善公益语境下的公益事业,仅指公益慈善事业,不包括那些政府投资的或私人投资的不具有特定行为指向的公共工程建设或其他公共事业。因此,本书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管理”所界定的“公益”,都是以私领域的慈善公益作为讨论的基础。
2.关于“慈善”的概念辨析
所谓“慈善”,是指在慈悲心理驱动下的善举,有两层含义: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善举。“慈善”从字义角度来说,即“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代表着仁慈、善良、同情心,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Gary
Stanley Becker)认为,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成为“慈善”或“博爱”。慈善行为通常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给与,而给与本身可以获得一种快乐或满足。但是,根据受助对象的不同,对慈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慈善概念,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其概念内涵与英语语境下的charity相对应,通常指的是给穷人或其他困难对象提供的帮助、救济和施舍,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概念。
广义的慈善概念,是指建立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上的民间社会性救助行为,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对特定穷人、弱势者、不具有劳动能力而又无人抚养或赡养的人、自然灾害的灾区群众等的帮助、扶助,而且也包括对教育事业、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发展、环境保护等的支持和捐助。广义的慈善概念与英语语境下的philanthropy相对应,其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利益、效果,属于私领域的“公益”范畴。换言之,私领域概念的公益行为或活动,包含了“对全人类的爱、对他人的爱”或是“增加人类福利的努力或倾向,以及对有需求的或贫困的人行善和慷慨施舍”,体现了仁心善举和人类之爱,与广义的慈善概念相吻合。
基于上述的讨论,笔者认为,私领域范畴的公益行为是一种大慈善(广义上的),其资助、帮助、扶助的对象,不仅包括特定的人群如穷人、弱势者、残疾人、没有生存能力的妇女孩童老人、无钱医病的病人或其家庭、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等,又包括具有特定行为指向的扶持、帮助、捐助,如对教育、科研、环保、文化、民族艺术、体育、心理干预等事项的捐助等。因此,本书所统称的“公益慈善事业”,就是指“私领域”的公益事业和“广义上”的慈善事业。
3.公益慈善活动及其在中国特殊体制下的价值指向
与“公益慈善事业”密切相关的概念是“公益慈善活动”,也就是私领域的“公益活动”及广义上的“慈善行为、义举与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奉献时间、精力和知识等志愿行动或服务,其具体内容包括帮助他人、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心理康复、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体育活动,这些都是某组织或个体出力、出钱或出物赞助、支持某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实务活动,以显示爱心,承担社会责任,塑造社会责任感,促进人类社会的和平、公正、健康和幸福,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等特征。
公益慈善活动意味着一整套价值观、行为准则以及某种生活方式的理由,具有明显的改变社会体系(改变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态)的诉求,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志愿行动。因此,现代公益慈善除了帮助具体的人外,还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改善。
进一步地,现代公益慈善往往是一种组织性社会力量的存在,需要实现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互动,且此种力量秉持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原则,从而形成了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但同时又与政府、市场有很大交叉的领域。
这就意味着,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行为,要与市场行为、政府行为、家庭行为以及一般的乐善好施行为等区分开来。公益慈善事业强调公民的价值观,强调公共利益,强调公民的志愿行动,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公民自身力量的成长而促使一个由“积极公民”所组成的公民社会的出现。换言之,笔者主张,中国特殊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下的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慈善活动的目标还包括通过平等的公民互助而使各种各样的社会成员在物质、情感和价值观(文化信仰,Cultural Beliefs)上建立强有力的联系,通过动员和帮助公民自身的成长而最终形成人类社会的大共同体。因此,我呼吁:“社会建设”与“社会改革”领域的社区治理和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未来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应该把它提升到与“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相同高度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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