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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17岁少年斗殴致人受伤 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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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8: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公益网讯:17岁的姜某与19岁的余某发生斗殴。不料,路人周某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造成脑部轻微受伤。

  周某家长遂要求姜某与余某进行赔偿,但双方均认为是对方失手将周某撞倒致其受伤。因为都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互相推脱。且姜某父亲认为姜某未满18周岁,不需要承担责任。三方为此争执不下。

  鄞州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余某与姜某斗殴,导致第三人周某受伤,二人都认为是对方撞倒周某,且没有确切证据,因此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姜某未满18周岁,且不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姜某父母平时对其缺乏管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而应由监护人即姜某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经司法所调解,姜某父母与余某分别赔偿周某6000元。(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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