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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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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3: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国外鼓励公益捐赠的所得税制和遗产税制安排


  (一)所得税制安排


  大多数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都允许将向从事公益、教育、文化、宗教服务的公共或私人组织捐赠的款项作为纳税扣除项目或税收抵免项目,这种安排一般是按照该纳税人收入的百分比对该纳税人的可扣除额进行限定的。


  美 国


  美国政府从1913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4年后美国国会就通过法案,规定捐款或实物捐赠可用来抵税,借此来鼓励民众捐赠行善。1935 年,美国政府允许公司可用捐款抵税。


  德 国


  德国将公益性捐赠作为“特殊的”个人费用实行纳税扣除。捐赠对象必须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批准的组织。


  印 度


  印度税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向免税组织捐赠,都可获得其捐赠额50%的减免税权。


  日 本


  在日本的所得税制中,个人只有向中央和地方政府、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取得公益法人和特定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且其捐款额须超过1万日元方可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遗产税制安排


  除了所得税制,鼓励纳税人从事公益捐赠的还有遗产税制。以美国为例:美国遗产税于1797年首次开征。1916年,遗产税成为固定税。美国的遗产税、赠予税实行高额累进制,遗产超过300 万美元以上时,税率高达55%,而且遗产受益人必须先缴纳遗产税,后继承遗产。


  二、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


  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经常被称为与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并立的第三部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在纳税和公益慈善之间选择了后者。慈善减免税的政策,直接推动了民众捐款热情的提高和捐款数量的增加,与此同时,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的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增加。


  捐赠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是民间各主体自愿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在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西方国家的税收法规大力鼓励个人和组织向公益慈善组织捐赠。这些法律、法规以减免税收的形式保证了捐助者的经济利益;同时,对非营利部门的活动起到规范作用,保证其将各种资产用于公益事业;此外,税法还促使美国富豪们创立基金会,因为高额的遗产税使美国富人们大都放弃了把财产留给后代的做法,而代之以将财富投入基金会。与此同时,国家对基金会的运作还有大量的免税减税优惠,使得慈善基金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无法企及的高回报。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其根本原因是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首先,我国与捐赠相关的法制欠完备,缺少一部完整的针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目前,我国对民间组织注册管理除了在民政部门登记外,还必须找一个党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才能合法化。很多民间组织即使得以注册,也无法得到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优惠。


  此外,在我国,慈善捐赠主要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两大类。纳税人只有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这类渠道进行的捐赠,才属公益、救济性捐赠。言外之意,纳税人通过公益性事业单位及其他渠道捐赠、或者直接向受助群体捐赠的行为,都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我们有必要考虑扩大有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范围,拓宽捐赠渠道,增加接受税前扣除捐赠的公益组织数量,提高企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热情。


  其次,完善现有税收政策。我国近年慈善捐款发展较快,但2008 年最高也只有1070 亿元(包括汶川地震捐助款项570亿元),这仅相当于美国的4.88%,这与我国的激励、优惠政策缺失有直接的关系。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几个方面应考虑调整,一是界定公益捐赠的内涵与外延,我国现行的捐赠法规对于捐赠的限制条件过多,不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所以应适当扩大公益捐赠的范围;二是统一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规定,限额扣除的规定会引导企业为了取得优惠措施而进行捐赠,降低了捐赠的公益性质,建议实行全额扣除;三是允许结转扣除,我国现行制度对于企业捐赠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的,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这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利于企业逐年消化一次性较多的捐赠,应规定在一定比例内准予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捐赠规定限制条件过多,比如公益捐赠范围有限,必须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必须有合法的限额,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等,这些限制条件将会对居民个人的捐赠造成不便,影响其积极性。国家应当适当扩大捐赠的范围和捐赠的机构,为个人捐赠提供便利条件。


  最后,考虑通过建立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建立个人财产评估制度,逐步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在国外公益慈善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文化,即“富人只是财富的社会管理人”。换句话说,在法律意义上,财富为私人所有,但在道德和价值层面上,超过生活需要的财富就是社会的。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调整收入差距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职能时,开征遗产税并对捐赠实行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捐赠,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张文春)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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