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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刊文解读社会组织与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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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08: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1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建军在该部官网刊文指出,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家治理”概念,确立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地位,这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是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王建军指出,民政部将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实行直接登记与双重负责相结合,并探索现有的行业协会、商会等去行政化,限期与行政机关脱钩。

提升国家治理 社会组织不可或缺


王建军表示,“国家治理”一词首入中共党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共治国理念的重大突破。从历史上的国家“统治”,到现实的国家“管理”,再到未来的国家“治理”,虽一字之差,却是质的飞跃。

所谓“国家治理”的核心有二:横向的多元主体并存,纵向的上下互动。一方面,治理不再是政府一家唱独角戏,而是将政府的“他治”、市场主体的“自治”、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协同共治的“善治”模式。

另一方面,治理也不再是政府自上而下、你说我做的单向教练,而是国家、社会与市场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双向共治的良性互动。

“过去讲现代化,主要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形态提出的,强调的是硬件建设,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从制度层面提出的现代化目标,强调的是运行软件。”王建军如此解读说。

王建军强调,目前,社会组织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建立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不可或缺。

他认为,从中共十八大提出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到二中全会确定“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再到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下一步关键在于落实。

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改革将加快

王建军坦承,过去的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登记门槛过高、政社不分、培育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充分、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对此,王建军提出,今后要重点从以下方面加以解决。

首先,明确社会组织的定位,即“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根据这个新的定位,明确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以实现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目标。具体而言,就是要降低社会组织门槛,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即围绕分类登记管理,明确建立直接登记与双重负责相结合的混合型登记制度。改革监管模式,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职责,同时建立信息平台,做好第三方评估,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再者,今后,要引入市场机制,围绕去行政化方向,对目前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限期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建立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同时,加强自治自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诚信体系。对国外、离岸和网络社会组织,也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目前,民政部正在与有关部门一起,拟定国家层面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方案,并按计划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将制订配套规章或政策,规范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任职兼职、社会组织税收减免、登记管理机关职能调整、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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