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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政策解读] 关于《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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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09: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日益丰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信以及网络等渠道开展的“线上”募捐活动,特别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开募捐活动已经成为慈善组织募集慈善资源的主要途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此类公开募捐行为规范监管的规定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开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监管缺失等问题。鉴于此,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中,首次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为慈善组织募捐活动提供平台服务时应当履行的责任。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经全国人大正式表决通过,其中第二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再次明确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为慈善组织募捐活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即将正式实施,为确保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围绕管理范围、平台行为规范以及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界定了管理范围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管理的对象,即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二)建立了行为规范

  《办法》第二条至第九条重点对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提供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资质进行了规范;对它们为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条还专门对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

  《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还应当依法查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落实监管责任,《办法》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与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点击查看: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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