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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方性法律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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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 09: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1-2018-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到2020年,慈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正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实现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慈善组织全覆盖,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慈善组织全面发展。各类专业慈善组织快速发展,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网络体系。到2020年,全市每10万人拥有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

  (二)公益服务活动积极开展。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公益服务活动卓有成效,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慈善项目比例显著提升。

  (三)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成。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的城乡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市)有2个以上、每个市辖区有4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

  (四)慈善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慈善募捐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建立,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五)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市志愿者注册人数占全市常住人口比例不少于13%,注册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5小时以上。

  (六)慈善文化氛围浓郁。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考评体系,慈善城市创建走在全国前列。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一)不断优化慈善政策规范体系。完善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依法规范慈善行为,引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慈善事业发展制度环境,构建起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生态。

  (二)不断拓展社会支持慈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提供慈善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帮助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三)不断增强慈善组织发展能力。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四、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创新开展慈善活动和公益项目。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运作水平。创新慈善筹募形式,灵活运用慈善义演、义卖、义展等各类筹募方式,探索实行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借助移动信息网络和各类即时通讯软件,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依法建立慈善信托备案制度,确保慈善信托规范化、阳光化运行。

  (二)打造志愿服务精品。进一步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依托宁波志愿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志愿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互联网+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安全合法利用互联网优化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严格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涉外合作和网络社团等新型组织的志愿服务,确保志愿服务合法运营。

  (三)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需求和慈善资源供给的有效对接,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慈善组织提供救助或专业服务。建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开展募捐和参与救助。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浙政发〔2015〕34号要求执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依法设立的我市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其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机场、车站等单位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五、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

  (一)强化慈善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慈善活动、政府促进措施、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等应当依法公开的各类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民政部门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捐和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二)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其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事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慈善中国”等平台和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个人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条件的捐赠,不得接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等不符合慈善宗旨的捐赠。

  (三)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对接收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等如实记录,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要求执行。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六、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根据法定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建立市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相关行业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和职责范围,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大对慈善工作的保障力度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职能,切实做好保障工作。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慈善表彰奖励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市民政局要根据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办法。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救助和帮扶。

  (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发挥购买服务的导向作用,支持公益创投,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各类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考虑评估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营造良好慈善氛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支持、参与慈善活动。鼓励各类企业和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广泛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推广“善孝文化”和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慈善法律意识培养,优化慈善事业法治环境,构建起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生态。

  本意见自2018年2月9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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