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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方性法律法规] 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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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5 16: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件为征求意见稿,最终以出台具体文件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分类分档原则;

  (三)坚持水平适度,量力而行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实现主动帮扶,分类救助,逐户量化,标准有别。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区民政局是实施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按一定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下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负责指导和检查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并设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科目,确保足额到位。

  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绩效评估。

  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慈善总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帮扶和救助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及时将审核审批情况录入区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代理代办、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户籍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1.急难型: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支出型: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持有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区工作、生活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引导前往宁波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申请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救助内容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家庭困难情况,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为目标,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分档、分时限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实行一事一审批。

  (一)意外伤害救助。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酌情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具体情形如下:

  1.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触电、雷击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救助。

  2.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突发灾害救助。

  因房屋倒塌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二)助困:对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或采取发放物品、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低于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按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助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因生活困难,无法顺利完成学业,且未享受慈善、残联、总工会等部门结对帮扶、助学和减免学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学年给予助学救助。每学年给予本科及以上阶段学生10000元,大专阶段学生8000元,高中阶段学生5000元以下的助学救助。

  (四)助医:户籍在本区内的家庭或个人患重大疾病的,个人支出医疗费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含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按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医疗临时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持证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困境儿童,支付大额医疗费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6倍以下的医疗临时救助;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不超过个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50%,酌情给予医疗临时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元。

  2.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申请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视家庭困难程度,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6倍以下的医疗临时救助;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视家庭困难程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医疗临时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元。

  (五)户籍在本区内的家庭或个人,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临时救助受理分为居民自行申请和管理审批机构主动发现代为申请两类。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浙江省居住证》签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无正当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理代办临时救助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辖区居民及时核实,帮助有困难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相关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申请对象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除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疾病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原始病历、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提供由该机关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其他社会救助机构救助情况和社会捐赠等相关材料。

  (二)火灾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情况等相关说明。

  (三)因意外伤害申请救助的,应提供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就学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就学证明或《学生证》。

  (五)死亡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火化证明。

  (六)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第十条 一般救助程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或实际居住的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区户籍居民,可以请求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发放,每月将救助情况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并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紧急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资金在24小时内到位,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建立相应的临时救助档案,加强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慈善帮扶、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局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区划拨经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捐助款物。

  第十四条 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筹集的资金全额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用现金发放,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并确定专人负责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临时救助资格,并追回非法获得的救助款。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原《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海政办〔201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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