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事帮办志愿者劝离、开除制度与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一、志愿者的劝离 凡出现以下情节,由组织监察处或小组负责人通过电话向其发出劝离通知: (一)三次未能通过城事帮办志愿者培训考核的; (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无任何合理理由,拒绝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三次以上的; (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不服从活动负责人(或相应的活动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与合理调配三次以上的;若抵触行为恶劣,影响志愿者形象的,当场劝离; (四)不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受到志愿服务对象合理投诉三次以上的; (五)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未能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三次以上的; (六)对城事帮办造成重大人为损失的; (七)连续3个月没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八)一年内志愿服务时间不满50小时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佩戴、回收、销毁志愿服务标识的,累计三次以上的; (十)偷窃志愿服务标识的; 二、劝离的时间的计算 劝离的时间自发出劝离通知起开始计算,时间为一个月。在一个月内,如表现突出,由本人向组织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管理层会议商议,可以保留的,再给予6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内无第一条所列情节出现,可以继续保留;若一个月内仍旧无法达到相应要求的,强制除名,但日后仍旧可以参加城事帮办组织的活动,也可重新加入城事帮办。 三、志愿者的开除 凡出现以下情节的,由组织监察处立即开除,并电话告知本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或判刑; (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严重影响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和宁波志愿者的声誉与形象; (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擅自以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名义活动,对城事帮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以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侵占、私分、挪用城事帮办的志愿服务经费或物资的; 四、被开除的志愿者处理方法 凡被开除人员,由组织监察处通知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解除被开除人员手头所有城事帮办事务与职务; 2、通知宁波志愿网管理人员,立即将其除名; 3、通知被开除人员所在QQ群的管理人员,将其除名; 4、通知城事帮办论坛管理员,立即将其论坛注册名除名; 5、被开除人员,不得继续参加城事帮办组织的任何活动,不得重新加入城事帮办; 6、向管理层人员通报此人情况:网名(经核实事件后可公布姓名)、联系方式、QQ号、常用网名、照片,并提请所有管理人员注意; 7、以上处理除最后一条外,要求开除决定下达当天内完成,最后一条要求一周内完成。 五、黑名单管理 1、凡被开除人员,立即进入黑名单管理; 2、黑名单内容要求包括网名(经核实事件后可公布姓名)、联系方式、QQ号、常用网名、照片、身份证号等利于辨认的信息,黑名单要求每个管理人员掌握,随时针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进行监察; 3、黑名单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事帮办组织的任何活动与任何工作,不得加入城事帮办; 4、黑名单中的人员情况,随时向宁波志愿者协会汇报,同时对外作出声明,希望其他志愿组织、公益组织提高警惕。 5、黑名单将通过城事帮办论坛、QQ群公布。 六、其他 1、个别因客观原因,一段时间内暂时不能继续参加志愿活动的,需要向组织监察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相关情况,最多允许1年不参加活动,原有资料仍旧保存。 2、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志愿活动的,经管理层会议认定有特殊贡献的志愿者、获得市级以上有关志愿服务荣誉的志愿者,可以永久保留其志愿者身份。 3、个别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市区内参加志愿服务的,但在宁波大市以内,可以参加其他志愿服务组织活动的,凭该组织(盖公章)证明,可以计算志愿服务时间。 4、其他未尽事宜由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组织监察除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