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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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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7: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照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章程制订本手册)

1、我们的目标: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宁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2、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由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团委、宁波日报生活周刊联合创办,是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接受共青团宁波市委、宁波市志愿者协会、宁波市志愿者指导中心指导。

城事帮办志愿者:是指在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注册的宁波市志愿者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的,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志愿服务:是指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及其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志愿服务小组:也称小分队,是指在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统一领导下,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要而组建的,具有专业性的志愿服务项目小组。其成员为城事帮办志愿者。目前设立了七支志愿服务小组,分别是支教助学、医教、义修、敬老、心灵陪护、法律援助、帮孤助残。

3、每年12月举办一届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大会暨年度优秀志愿者表彰大会

4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工作: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招募、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维护志愿者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履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志愿服务小组的工作:
围绕本小组的志愿服务内容,具体实施该项志愿服务的活动,包括服务小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活动策划等。志愿服务小组接受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管理,同时设立1~2名负责人具体管理该项目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小组负责人的要求:具备组织管理、人际交往、协调工作、对外联系等基本工作能力,专业性强的小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

6、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共设站长、副站长、秘书处(含外联)、服务部、组织监察处(含财务)、网络部6个业务部门。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挑选合适的站内志愿者作为本部门成员。各部门的成员应当具备人际交往、管理、协调、相应部门的业务能力,热心志愿者工作,有爱心,有耐心,有恒心。
由正副站长、各部(处)长、各志愿服务小组负责人组成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管理层会议。例会每周二晚举行一次。

7、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民(原则上吸收已参加工作的志愿者,可以考虑各校优秀学生干部、活动积极分子参与);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技能;
4)工作热情、积极,有责任心,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5)承认本站章程,并遵守本章程的具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士;
6)参加过一次以上由城事帮办或小分队组织的志愿活动。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民均可向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登记注册,经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核准,即可成为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凡有不符合以上第2条规定,或与第4条规定相差甚远的劝离本志愿服务站

8凡参加志愿服务满3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发给宁波志愿者证。未满30小时的新志愿者,仅在每次活动当天发给临时志愿者证,每次活动结束后收回。

9、 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各种活动,接受志愿服务理念、知识、有关技能等方面相关教育、培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请求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帮办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与批评;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对本站的决定和其它事宜有严重异议,可以提供正式书面的申诉材料;自愿退出志愿组织;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组织交与的志愿服务工作;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注册志愿者不得擅自以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名义活动;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自觉维护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和宁波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1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及各志愿者不得强行指派其他任何志愿者提供服务,不得强迫其他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12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小组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13、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收回志愿者标志、服装、证件等。


14、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实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年末,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实绩,奖励优秀志愿者。

15、城事帮办志愿者可以参加除本站组织以外的志愿者服务,但需要有相关志愿者组织证明,方可计入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时间折半,同时在评选本站优秀志愿者时,优先考虑本站志愿服务时间较长者。
城事帮办组织的任何活动,欢迎其他组织的志愿者加入,并为其做好志愿服务时间的相关证明。

16、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经费由社会捐赠和资助、政府支持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站的资产。若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收回志愿者标志、服装、证件并保留进一步追求的权利。

1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本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小组、本站志
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凡利用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其为本站志愿者则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收回志愿者标志、服装、证件,并保留进一步追求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金宏亮 于 2008-12-6 17:22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6 18: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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