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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尽快制定对违规个人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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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23: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明确规定29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学校、商场、车站、码头、网吧、歌舞厅等,而且对违规责任单位作出处罚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规定,然而记者从卫生监督部门了解到,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由于取证难、执法人员不足、经营者怕得罪顾客等原因,仅处罚了几家问题突出的违规责任单位。
  罚单缘何少得可怜?市政协委员陈春玲一语中的:“由于《条例》没有规定对违规者的个人处罚,所以禁烟工作至今力度不大,就像对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至今没有减下来一样。”
  “客人抽烟是个人行为,而经营单位特别是饭店歌舞厅怕得罪客人又不敢去劝阻,导致经营单位为个人违规抽烟行为‘买单’,这种‘连坐’的做法有失公允,也凸显出宁波这部现行的有关禁烟的《条例》还存在软肋。”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永清说。
  陈春玲委员说,《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违规吸烟的个人作了罚款50元的规定。“考虑到条例实施后必将出现执法面广、执法量大的特点,50元的罚款额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减轻执法成本,使有限的执法力量得到充分利用。”
  沈蓉丹委员等则还建议禁烟应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先从党政领导干部做起,从公务员做起,“全市各机关举行的会议,开会前主持人宣布会场禁止吸烟;制定禁烟规定,对违反规定人员,给予一定处理,如违反者不得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王泰琅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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