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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新闻] 为什么没有人对捐赠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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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23: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30日,咸阳市政协副主席、“122幅于右任作品去向”联合调查组组长李文化透露,“122幅于右任作品目前大多数已被调查组找到并收回妥善保管。只有不到10幅正在收回中,但也已查明下落。”(7月1日《华商报》)
  据李文化介绍,此举的背景是“咸阳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此事,要求咸阳市政协牵头组织的联合调查组本着对历史负责、对文物负责的原则,将122幅于右任作品的下落查个水落石出。”但是,从“对历史负责、对文物负责”的角度来看,联合调查组目前所取得的“成绩”令人不敢恭维。
  那些捐赠人亲手交给咸阳市政协,并在咸阳市政协手中消失的于右任作品原本是有具体数目的。咸阳市政协如何使这些文物“人间蒸发”姑且不论,面对社会各界的压力以及“有关领导”的强硬表态,何以连文物的具体下落都搞不清楚,纵观此次回应,全部都是笼统的模糊数字——三原县博物馆等地80幅左右,从三原县委原顾问崔德志等人家中收回的30幅左右,目前只有不到10幅(具体数字正在调查核实中)也已基本查明下落。具体数字都搞不清楚,还谈什么“查明下落”,又如何体现“对历史负责、对文物负责的原则”?要知道,于右任的作品拍价就曾创过200万元,任何被模糊处理的细节都绝不是一个小数目。
  当李文化饶有兴趣地解释,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文物“外借”或私人“保管”,不同于“所谓私分”的时候,在公众看来,扑朔迷离的文物失踪过程及其现在的位置,原本就像是一个荒诞不经的笑话。退一万步说,即使此番调查真的体现了“对历史负责、对文物负责”,难道就不觉得还缺少些什么吗——为什么没有人强调“对捐赠者负责”?
  实际上,“对捐赠者负责”本就是接受捐赠者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同时公开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不得玩忽职守、挪用侵占,否则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来衡量,无论文物因何种原因在咸阳市政协手中“蒸发”,都难以逃脱对其本身的法律追问。令人遗憾的是,咸阳市政协似乎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应当为此而承担怎样的责任。于是我们看到的是,时至今日,联合调查组依然在居高临下地发布信息,同时饶有兴趣地与公众玩起了“文字游戏”。
  尽管卓登就是这批文物的捐赠者,然而自从他交出这笔文物之后,文物似乎从此与他再无瓜葛,近十年来屡次要求查看未果,乃至于时至今日才发现文物早已瓜分殆尽。没有人觉得应该对他负责,没有人觉得需要对他负责,哪怕你全盘奉上了自己最宝贵的财产,转过头去很可能就被人一脚踢出了门外——对于一个捐赠者来说,最尴尬而可怕的遭遇莫过于此。
  于右任作品离奇失踪案,竟然最终归咎于莫名其妙的“历史原因”,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能做到对捐赠者负责、对法律负责,类似的“历史原因”难免还会卷土重来,对于国内本就孱弱的慈善捐赠事业来说,这无疑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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