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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功利主义离志愿者更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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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5: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志愿者行为被“明示”将获得某种利益,其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都会或多或少受到影响。更让人担心的是,在此“利益公示”下,志愿者服务会不会因此走调,成为一种“利益的交换”?
  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意见,在全市建立和完善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北京市每名学生都可注册成为志愿者,涉及大约178万大中小学生。他们在校期间参加志愿服务的经历,将可作为高校自主招生、推荐研究生入学的必要参考之一。
  尽管相关部门已经预见新的举措可能导致部分志愿者行为“变味”,并且作了及时的警示与说明,但是相关激励机制还是令人忧虑。比如,根据相关规定,在志愿服务被记入学生电子成长记录中后,高校在自主招生中可以查阅,并作为参考。而在大学阶段,志愿服务情况也同时可作为高校推荐研究生、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参考内容等。
  众所周知,奖励可能激发人们通向光辉的一面,同样可能使人滑向不光彩的一面。前者鼓舞人,后者异化人。志愿者出于赤诚,努力奉献,其良苦用心自不必怀疑,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当志愿者行为被“明示”将获得某种利益,其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都会或多或少受到影响。更让人担心的是,在此“利益公示”下,志愿者服务会不会因此走调,成为一种“利益的交换”?会不会因此被涂抹上某种功利主义色彩而黯淡了往日的光辉?
  谁都知道,人们之所以热情讴歌志愿者,正是因为志愿者行为首先是发乎人的内心,是一种个体之善的觉醒,是一种社会自觉,意义远在于一切功利之上的。
  除此之外,还应该看到的是,当志愿者行为与种种功利性的“升迁”挂钩,也难免在具体的奖励兑现过程中发生“变味”。如有识之士指出,志愿服务本身给学生创造了一个接触社会、动手实践的机会,对于开阔学生眼界,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个人能力都有好处,但如果志愿活动流行于形式,如果有人借机作假,原本纯洁的志愿服务必定会深受其害。
  对志愿者行为的评价包括志愿者的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政府评价等。不难发现,将志愿者与升学、入党等挂钩实际是强化了政府评价。
  有限政府、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存在与互相救济,也是实现良治的重要保障。显然,从培育公民社会的角度说,志愿者行为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一种形式,它更应该着眼于公民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作为权威部门,政府在此更多应该“理导”,而非“利导”。事实上,中国志愿者服务之所以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发展,一个很大的原因即在于社会行为通常不得不挂钩于政府行为,社会评价同样让位于政府评价,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束缚。
  在那些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的国家,为什么其大部分公民每年都会拿出若干天时间来做义工?这既是得益于公民文化的养成,同样得益于公民组织的发展。今日中国,从汶川地震到奥运,人们已深悟志愿者在建设国家、救济社会方面的作用。中国志愿者事业才刚刚起步,志愿者之花还需要各种力量的共同培育。无论政府、社会还是个人,都应该各居其位,有所作为。
  当然,志愿者并非无欲无求的天使,也会有自己的欲望。然而,在他们志愿参加活动的时候,我们宁愿相信他们是天使,相信他们参与其中更多是出于内心的召唤,是出于对某种事业的热爱,是为了良心上的安宁和社会的进步。借此名义,我们也有理由请那种“立等可取”的功利主义离志愿者事业更远些。

  秦关(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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